-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5〕59号
- 【发布日期】2005-04-14
- 【生效日期】2005-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05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05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汕府〔2005〕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2005年度立法计划》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的法规草案项目已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立法工作是全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汕头市立法条例》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切实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好力量;要拟定工作方案,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进行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论证、起草、协调等项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形成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
对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对立法条件和时机成熟的预备项目,可形成送审稿及时上报市政府。
二、凡未列入今年立法计划,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需要增加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立项申请(附报规定的有关资料),由市法制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其他未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三、市法制局要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及时了解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督促,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对立法项目涉及的重要、复杂、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顺利完成。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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