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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调整危改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5〕024号
  • 【发布日期】2005-04-22
  • 【生效日期】2005-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调整危改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调整危改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调整危改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危改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适应我市土地整理、出让方式变化及配套超前投入新模式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对危改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规定范围内,各类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全部按标准收取,原则上不再享受任何减免政策。

二、原危改地块或已确认为市政府特批享受危改优惠政策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发企业与市配套办签订《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以下简称《大配套合同》),一次性交纳大配套费,仍可享受大配套费优惠30%的政策。逾期不签订《大配套合同》或不按规定交纳大配套费的危改项目,不享受大配套费优惠政策,一律按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二)项目签订《大配套合同》后由市建委下达危改计划。

(三)经市政府特批享受危改优惠政策的项目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拆迁并开工建设。逾期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已下达的危改计划不再有效。

(四)南市地区范围内(东起和平路、西至南门外大街、南至多伦道、北至南马路)的住宅项目下达危改计划,但不享受大配套费优惠30%的政策。

三、海河综合开发范围内的原危改地块或经市政府批准享受危改政策的住宅项目,仍然享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优惠30%的政策。项目收费比例按市建委《关于制定土地出让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收取办法的通知》(市建配〔2004〕1452号)规定执行。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危改项目,凡未享受大配套费减免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按当时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政策交齐全额土地出让金的,经市建委审查,可以调整为商品房计划,纳入商品房管理渠道。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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