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33号
- 【发布日期】2005-05-08
- 【生效日期】2005-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5〕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我省城市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地的高层建筑、商场超市、大型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场所大量增加,危险化学物品、石油化工产品等易燃易爆物品大量使用,诱发火灾的因素急剧增多,发生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危险性不断加大,消防保卫任务日益繁重艰巨。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相比,我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突出表现为公安消防站点不足,责任区保护面积过大,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队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责任区边缘。尤其是作为公安消防有效补充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缓慢,大部分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名存实亡,人员老化、装备落后,直接影响了灭火救援的效果。截至目前,全省有118个企事业专职消防队、26个其他形式消防队需要整合资源、规范管理、统一调度、协调指挥,仍有38个县(市、区)既无公安消防队(站),又无其他形式消防队(站),灭火救援工作处于空白状态。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与我省当前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极不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各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县(市、区)领导要深入抓,形成强有力的责任体系。除太原市外,其他各市政府要认真组织专家论证,抓紧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消防队(站)、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同步协调。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城镇抗御火灾能力的需要出发,按照“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千方百计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建立可靠的消防保卫力量体系。
一、科学整合企事业专职消防队。
对现有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进行整合,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同时通过充分整合企业消防车辆、装备、营房等资源,进一步规范队伍管理,既节约建设经费,又能够增强战斗力,充实并加强整个消防保卫体系。目前,一般县(市、区)新组建一个消防队(站)需要征地费用150万元、营房建设380万元、装备购置200万元、训练设施及其他费用100万元,共计约830万元,而整合一个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只需100―150万元。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进行整合,要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牵头、企业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采取企事业出资、消防支队派员管理、社会招募队员的方式进行。凡按此方案进行整合的县(市、区)整合以后,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业务经费和装备经费有困难的,可由受益的当地县(市、区)政府帮助解决,确保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快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目前,还未建任何形式消防队(站)的县(市、区),要从提高城镇抗御火灾能力的需要出发,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措施、新机制,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从体制上入手,从机制上完善,从政策上保障,抓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筹建。新组建的消防队(站)人员不少于15人,消防车辆不少于2辆,其他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的标准,2005年底前要组建完毕、投入执勤。消防队(站)建立以后,要协调解决好诸如消防车养路费、队员的社会劳动保障等问题,并保障每年的业务经费和装备投入。
到2005年底,全省要达到县县有消防队(站)的目标,省人民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积极推动消防队伍的建立、规范和稳步发展,以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适应保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确保在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准确、科学有效地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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