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5]231号
  • 【发布日期】2005-05-31
  • 【生效日期】2005-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的批复

(闽政[2005]231号)




省教育厅:

你厅闽教发〔2005〕99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省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在福州幼儿师范学校与福州艺术师范学校合并的基础上组建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校名定为“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院址设在福州市新店盘石王厝头42号。

二、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以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为主,同时可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近期规模设定为2000人,今后的发展规模依据办学条件确定。

三、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由你厅举办,教学业务由你厅管理。学院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依法办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四、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建设所需经费由你厅多渠道筹集解决。计划投资的建设经费须落实到位。

五、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的机构编制事宜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由你厅另文专题向省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同时,撤销福州幼儿师范学校与福州艺术师范学校的建制。

六、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学院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希望你们抓紧做好学院的组建、总体规划和校园建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和聘请学术造诣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充实教师队伍,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同时,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促进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