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39号
- 【发布日期】2005-06-02
- 【生效日期】2005-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晋政办发〔2005〕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制订的《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二日
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55号),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决定从2005年5月中旬开始至8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取缔私盐私挖、私采窝点,取缔私盐生产、储藏窝点,严打私盐产运销团伙,堵住私盐货源;
完善食盐市场监管,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二、组织机构
成立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领导组),专项行动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巨宪华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王旭明 省工商局副局长
齐玉梅 省供销社副主任
廉兴有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书凯 省卫生厅副厅长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领导、协调工作。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经检处,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王旭明(兼)。
三、职责分工
各级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盐务、公安、卫生等部门,认真负责地组织好盐业市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在食盐市场上贩卖私盐和非食用、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
盐务、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无证照私盐加工、储运、销售窝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力度。
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作食盐使用。
盐务部门要加强批发企业管理,规范盐业公司及其经营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工商、盐务、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加工、运输、贩卖私盐和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工作重点
各市、各部门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私盐加工、储运、销售的违法犯罪活动,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
(一)整治的重点对象
非法加工、储运、销售私盐的窝点;无证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无证擅自运输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投入食盐市场的盐业公司和盐生产企业;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同、朔州、忻州等地区畜牧盐市场。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
运城、吕梁、晋中工业废盐、工业副产品(盐)生产、加工地区;祁县、广灵、昔阳、翼城、襄汾、汾西、太原市尖草坪区、运城市盐湖区等碘盐率不达标地区;私盐进入我省的各个主要路口。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盐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工商机关要会同盐务、卫生等部门,对从事盐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一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深挖非法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团伙和窝点。坚决取缔非法利用工业废盐、工业副产品、劣质畜牧盐的行为。对一些地方已经形成的专业私盐村,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强疏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其转产和发展替代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取缔。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专项行动整治力度,切实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食盐市场巡查监管力度,重点是城乡综合性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对于违反国家食盐专营规定,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查获的物品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在食盐流通环节,进一步完善食盐准入制度,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经营台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工业废盐、工业副产品、劣质畜牧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处理。
(四)密切配合,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工商、盐务、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根据盐业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形成和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进行全方位监控,一经发现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快速处理,以杜绝私盐、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
(五)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行动整治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盐业市场的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将此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各地要成立盐业市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要形成地方政府负责、工商牵头、部门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各地工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会同盐务、公安、卫生等部门,制定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方案,抽调专门的执法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要突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盐业市场的检查和监测,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整治无证照加工、贩卖私盐入手,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全面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四)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省工商局要会同盐务、公安、卫生等部门,深入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把盐业市场整治工作抓实抓好。
七、工作安排
(一)5月中旬,召开工作会议对专项行动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从5月下旬开始,工商、盐务、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将适时组织检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并于8月上旬对专项行动结果组织验收。
(三)8月上旬,工商、盐务、卫生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促进盐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盐业深层次长效监管机制的方案。
(四)8月中旬,省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各市、各部门专项整治情况,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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