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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197号
  • 【发布日期】2005-06-03
  • 【生效日期】2005-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5]19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迅捷双语学校等三个建设项目局部修改长乐市吴航街道(原吴航镇)等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5〕1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26.2538公顷土地(其中耕地1.3681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所需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在长乐市内调剂解决,并相应修改长乐市及吴航街道、航城街道及玉田镇、鹤上镇、营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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