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
- 【发布文号】国函[2005]51号
- 【发布日期】2005-06-14
- 【生效日期】2005-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2005年6月14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5]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喀纳斯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城西北74公里处的海流滩。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设计机型为CRJ-200、ERJ-145、多尼尔328等支线飞机,跑道长2200米,站坪面积1.41万平方米;航站区按满足2013年旅客吞吐量22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1700平方米,航管楼面积600平方米;配套建设通信导航、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85亿元,由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承担1/3,具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四、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