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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
  • 【发布文号】国函[2005]51号
  • 【发布日期】2005-06-14
  • 【生效日期】2005-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2005年6月14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5]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喀纳斯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城西北74公里处的海流滩。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设计机型为CRJ-200、ERJ-145、多尼尔328等支线飞机,跑道长2200米,站坪面积1.41万平方米;航站区按满足2013年旅客吞吐量22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1700平方米,航管楼面积600平方米;配套建设通信导航、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85亿元,由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承担1/3,具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四、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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