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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
  • 【发布单位】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卫疾控发[2005]261号
  • 【发布日期】2005-06-24
  • 【生效日期】2005-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

(卫疾控发[2005]261号)




湖北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局、重庆市移民局: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工作,防止清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结合以往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工作实际,2005年1-5月,卫生部与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专家对2002年两部门联合颁布的《长江三峡水库库底清理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规范》。现将此规范印发你们,请据此组织编制实施计划,并切实做好水库卫生清理工作。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


前 言

为保护长江三峡水库水质与库区环境,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规范库区库底卫生清理工作,防止清理过程的二次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在总结长江三峡水库库底二期卫生清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修订,提出本规范。

本规范由卫生部与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起草。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长江三峡水库各阶段蓄水移民迁移线以下水库库底的卫生清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随后所有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6882《动物鼠疫监测标准》

GB 17015《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库底卫生清理(Hygienic cleaning for reservoir bed)

库区移民迁移线以下的污染源在蓄水前的无害化处理。

3.2 传染病疫源地(Infectious diseases foci)

现在存在或曾经存在传染源的场所,以及病原体自传染源排出向周围播散时能达到的范围。无论是否进行过终末消毒,均为本规范所指的传染病疫源地。

3.3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Work area of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

医疗机构的门诊部、住院部、医疗服务区及其它卫生机构工作区。

3.4 医院垃圾(Hospital discarded garbage )

医疗卫生机构中产生的一般废弃物与生活垃圾,不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所界定的医疗废物。

3.5 无害化处理(Harmless treatment)

杀灭传染病疫源地和传播媒介上可能存在的病原体,使之对人体健康不构成危害。

4 卫生清理原则

坚持依法清理;按照先搬迁、后清理、再拆除的步骤;明确对象,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应与固体废物清理、建筑物清理统筹安排;坚持清理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5 卫生清理对象

5.1 一般污染源包括: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

(2)普通坟墓。

5.2 传染性污染源包括:

(1)传染病疫源地;

(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和医院垃圾;

(3)兽医站、屠宰场及牲畜交易所;

(4)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畜掩埋地。

5.3 鼠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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