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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策克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05]57号
  • 【发布日期】2005-06-29
  • 【生效日期】2005-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策克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策克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5]5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常年开放策克口岸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策克口岸对外开放。该口岸为中国和蒙古国双边常年开放的边境陆路口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中蒙边境572号界标附近,分设公路通道和铁路煤炭运输专用线通道。

二、同意策克口岸设立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查验机构。海关核定人员编制12名,在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边检核定现役人员编制35名,检验检疫机构核定人员编制12名。上述人员除边检外,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增人员所需办公业务用房和边检营房建设资金,由发展改革委补助114万元,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策克口岸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经中蒙双方外交换文后再正式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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