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56号
- 【发布日期】2005-06-30
- 【生效日期】2005-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房地产业是拉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稳定住房价格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开发投资和商品房销售保持较合理的增长水平,住房价格基本稳定,对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省市场需求量较大,部分城市仍然存在着住房供应结构偏重大户型、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等问题,如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稳定住房价格,将对我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产生较大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明确房地产市场以普通住房供应为主要方向,着力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清除我省房地产市场中的不健康因素,切实稳定住房价格,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房价较高且财政能力较强的城市可根据商品房价格变化适当提高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标准,提高职工购买普通住房消费能力。各地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力度,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发放个人贷款的比例,支持职工购买住房;要扩大城镇购房入户政策的范围,促进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在城镇购房;要采取有效的经济、技术政策推动住宅产业化进程,发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生态环保型住宅,全面提高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住宅产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加强结构调控,满足广大群众的住房需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引导,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一)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通知》要求,我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二)城镇住房供应以普通住房为主。要合理调整房地产用地结构,从2005年6月1日起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各市年度普通住房供应的面积应不低于住房供应总面积的70%,并在2005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
(三)稳步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各地可根据当地中低价位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供应的实际,研究确定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经济适用房建设在户型结构、销售对象、销售利润上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在2005年9月前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
(四)大力推进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工作。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要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在省财政拨出专项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同时,各地财政要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和扩大房源,通过建设廉租房或发放租房补贴等方式,加快推进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采取建设政策性租赁房等手段适当扩大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确保实现省政府提出的三年基本解决现有城镇住房特困户的目标和2005年全省解决1万户城镇特困户住房的目标。
(五)增加中低价位住房供应。各地要通过一、二、三级房地产市场联动,形成住房市场价格级差和梯度消费的格局,适应中低收入群众和外来人口的居住需求;要在按照国家政策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的同时,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减免普通住宅交易相关税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减轻群众购房负担;要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大力发展二手住房交易,增加中低价住房的市场供应量;切实降低住房租赁税费负担,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为不同需求的群众提供房源。
三、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2005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已下达各地级以上市,房价较高、土地需求紧张的地级以上市,在不突破计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供应量。各地要加强对已批出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管理,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经认定属闲置土地且已超过一年的,一律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的,一律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计财)字〔1999〕58号)执行。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交易的税收政策
各地房管和税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沟通,制定可行的操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调整购房契税和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根据国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和转让住房的营业税明确如下:2005年6月1日前当地房地产交易机构已受理了住房交易转让申请的,按照原税收政策执行;第一次上市交易的房改房一律按照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6月1日起当地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有关住房转让申请的,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地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转让住房以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该住房转让申请之日作为其转让住房的时间。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税,下同)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五、推进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力度和管理水平
各地要抓紧推进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重点是对商品房的预售、交易合同登记、二手房交易进行系统管理;要对市场情况进行及时监控和数据统计,逐步做到向社会公开进入交易市场的楼盘信息和交易状况,引导住房开发投资和住房消费理性发展。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在2006年底前实现预售商品房交易网上实时登记和在公共网站公开房地产交易市场信息;其他地级以上市要在2005年底前启动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建设工作,2006年底前完成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省、市、县三级财政要安排资金支持当地房地产信息系统的建设,确保各地房地产信息系统如期完成建设和投入使用。
六、加大规范市场力度,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内部认购”活动。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规定,逐步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要协助工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证发布房地产广告、虚假陈述、内容缺失等行为进行查处;规划部门要公开楼盘具体规划信息;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按揭贷款购房人的身份审查,防止开发商骗取贷款的假按揭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5〕 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正确认识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九日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2005年4月30日)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当前一些地区存在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市(区)、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各地区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 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尽职工作,建立各类信贷业务的尽职和问责制度。要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市场结构不合理、投机炒作现象突出,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的地区,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有关具体要求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发展并规范住房出租业,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督促市(区)、县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着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要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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