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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中污染当量值计算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5〕287号
  • 【发布日期】2005-07-21
  • 【生效日期】2005-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中污染当量值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中污染当量值计算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287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中污染当量值计算问题的请示》(浙环〔2005〕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二甲基甲酰胺(DMF)是无色透明液体,其物理、化学性质、毒理性质及对人体的健康危害特征与甲苯相似。在合成革生产过程中,二甲基甲酰胺与甲苯一样作为PU树脂的溶剂和稀释剂使用,是合成革生产中的主要污染物,可比照甲苯的污染当量值核定排污量。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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