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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9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09号
  • 【发布日期】2005-08-10
  • 【生效日期】2005-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9号




近日,美国佳滕公司(Guidant Corporation)中国代表处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该公司生产的有关型号心脏起搏器和心脏除颤器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起搏器难以正常工作,危及使用者的生命健康。

为保证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承担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检疫工作的北京检验检疫局和上海检验检疫局暂停办理附件1和附件2所列型号心脏起搏器和除颤器的报检和相关检验检疫手续。

二、有关型号产品的中国境内用户尽快与佳藤公司北京办事处联系处理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佳藤公司北京办理处联系电话:010-65229724

附件:1.美国佳藤公司生产的存在安全缺陷的心脏起搏器的型号清单
2.美国佳藤公司生产的存在安全缺陷的心脏除颤器的型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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