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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福州市南区水厂龙潭角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359号
  • 【发布日期】2005-08-12
  • 【生效日期】2005-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福州市南区水厂龙潭角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福州市南区水厂龙潭角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05]35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取消我市南区水厂龙潭角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榕政综〔2005〕18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市已于2004年2月起停止从南区水厂龙潭角水源地取水,经研究,同意取消福州市南区水厂龙潭角水源保护区。请你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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