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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2005年福建省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46号
  • 【发布日期】2005-08-26
  • 【生效日期】2005-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2005年福建省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2005年福建省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5]146号)




各市人民政府,惠安、安溪、闽侯、连江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建设厅、文明办: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制定的《2005年福建省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我省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工作,自2000年实施以来,促进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了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城市道路交通状况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体现各级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工作,将实施“畅通工程”纳入各地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管理规划,充分发挥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协调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组织实施。从2006年起由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联合下发“畅通工程”的实施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2005年福建省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省文明办 二○○五年八月)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2005年福建省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简称“畅通工程”)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省所有建制市都要继续实施“畅通工程”,国民经济总量居全省十强之列的市县中的县城(惠安、安溪、闽侯、连江)和有条件的县城,今年开始参照实施。各城市要在巩固现有的等级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再接再厉,建设和管理并举,教育与执法并重,努力提高各项评价指数,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争取有所突破,再上新台阶。厦门市要在加强岛内中心城区管理的同时向岛外拓展,同安等地区要争取达到二等管理水平。三明、福清、晋江等城市要力争靠近一等管理水平;福州市、南平市要争取达到二等管理水平;建瓯、长乐、福安、福鼎等市要力争达到三等管理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厦门市“平安畅通岛外城区”试点工作

厦门市要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大连会议”精神要求,在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岛外城区”活动中先行一步,选择一两个区做好试点工作,为全省开展这项工作积累经验,开好头,起好步。试点工作要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在工作任务和措施上要围绕以下重点进行:一是要在解决影响岛外城区、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上实现突破,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二是要把城市实施畅通工程的整体效果向岛外城区延伸,把实施畅通工程取得的经验和有效方法运用到岛外城区的创建工作中,改变目前岛外城区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管理薄弱、中心城市和岛外城区发展不平衡的局面,提升岛外城区的交通管理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三是要针对岛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落实“五个强化”,即:强化岛外城区政府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强化岛外城区道路基础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强化对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载客、无牌无证驾车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强化区乡道路路面管控措施,强化区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四是要对交通管理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有机整合,把各项专项行动纳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中。

(二)解决城市交通突出问题,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全省各城市要着手研究交通发展方向,福州、厦门两城市要着手编制城市交通发展白皮书。要将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与实施“畅通工程”工作结合起来,明确近、远期交通结构、模式,实现道路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目标。要细化、明确道路交通相关部门的职责与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工作规定、程序。要将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与维护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中,实现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与道路增长同步发展的良性互动。制定地方城市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确保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减少无效交通,合理控制交通吸引。制定城市停车管理政策,从政策、法规、经济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停车设施建设,解决静态交通问题。

(三)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

各城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指示精神,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138号令),加快制定本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扶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公共交通场站建设;继续抓好公共交通专用道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城市,结合城市路网改造,积极发展快速公交系统。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福州、厦门两城市要编制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省建设厅,并由省建设厅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省建设厅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为交通参与者提供通行便利

各城市要按照《关于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见》(公交管〔2005〕23号)通知要求,把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作为今年实施“畅通工程”的重点,着力抓出成效。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GB5768-1999),参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推荐新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种类》,对现有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全面排查、清理、规范与完善。各城市要在标志标线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人性化上下功夫,重点解决路口标志设置数量过多、驾驶人识别困难,路段标志设置不醒目(包括被遮挡)、驾驶人不易发现,指路标志不连续、不系统,禁令标志预先提示不够等问题;要结合“双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项整治,科学、合理地设置限速、禁行等标志(重点解决危险化学品禁行标志和学校周边标志的设置),为车辆通行和交警执法提供依据;要重视城市中心区以外道路,尤其是城郊道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完善工作,减少由于交通设施不完善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要充分挖掘路边停车资源,完善路边临时停车标志标线设置;要解决好主干道出租车停车点少导致群众乘车不方便的问题,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增加出租车临时停车点的设置。

(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城市周边城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各城市要把预防城郊结合部、城市周边城镇道路交通事故作为深化实施“畅通工程”的重要工作,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要加大对城郊结合部和城市周边城镇交通管理设施的投入,创造良好的交通通行条件;提高城郊结合部和城市周边城镇道路见警率,加大管控力度;加强交通秩序整治,规范农民和外来人员的交通行为;加大对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易引发特大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降低事故发生率;完善相应的限速、减速设施,减少事故隐患点;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救援绿色通道,建立交通、医疗、消防、救援等机构联动机制,努力降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死亡率。

(六)建立高效的现代警务机制,充分发挥交警路面管控效能

各城市要以缓解交通拥堵、预防交通事故为主要目标,建立高效的现代警务机制,有效地运用现有警力资源,充分发挥交警路面管控效能。要推广交通管理勤务责任区制度,优化警力配置;要摸清本地交通拥堵、事故多发路段的时空分布规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快速、机动、灵活的疏堵和处理交通事故勤务机制;要建立科学的勤务考核制度,提高见警率、管事率;要把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活动纳入交警日常勤务工作中,调整勤务机制,扩大管控面,做到在被盗抢车辆出城主要道路、易发生盗抢案件的市区路边停车场和比较偏僻的地区等重要部位有交警巡逻,有技术手段实施监控,能及时为其他地区实施区域布控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破案提供有关信息;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的要求,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执法语言、执法程序以及接处警工作。

(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科学化管理水平

各城市要充分发挥交通指挥中心决策、指挥的功能,整合交通信息、数据资源,提高动、静态交通诱导的实时性、准确性。要增加路口灯控率,优化点、线、面交通信号控制,减少路口、路段绿灯浪费的时间,提高非高峰时段、夜间信号灯配时的合理性。要提高路口、路段违法行为自动监测设备设置率,提高非现场处罚比例。要增加路面执法装备投入,配备高质量的测速、酒精检测等装备。

三、评价工作

(一)评价制度。对2005年实施“畅通工程”的评价实行评定制与申报制相结合。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第一次实施“畅通工程”的县(区)和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有待加强的城市实行评定制。对实行评定制以外的城市实施“畅通工程”的评价工作,实行申报制。实行申报制的城市未申请评价的,当年不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等级。对于辖区内(包括郊区县)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城市,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升等资格;对于辖区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城市,降低管理等级。

(二)评价分类。对实施“畅通工程”的市(县)由省、市两级分别评价。

1.县级市、县(区)申报二等以下管理水平和第一次实施“畅通工程”的县城,由设区市“畅通办”评价,通过省“畅通办”审定后,报公安部、建设部统一公布。

2.县级市、县(区)申报二等(含二等)以上管理水平、设区市城市申报城市管理水平等级评定和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有待加强的城市,由省“畅通办”评价,并报公安部、建设部统一公布。

对省级评价达到一等管理水平的城市和升等或降等的省会市与计划单列市,报公安部、建设部复评。

(三)评价程序。采取自评、初评、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参评市县都必须先进行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由省、市两级“畅通办”根据评价分类,对实行评定制的城市和申请评定的申报城市开展评价工作。

(四)评价时间。福州、厦门和申报二等(含二等)以上管理水平的县级市、县(区)应将拟实现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等级的工作目标的相关材料,于2005年9月30日前上报省“畅通办”。省“畅通办”的评价工作从12月开始。设区市“畅通办”的评价工作应在11月底前结束。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对参加评价的市、县(区),统一通报,统一制发等级管理牌匾。评价工作结束后将组织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实施市、县(区)推荐,报省“畅通办”审批后,由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文明办统一组织表彰。

各设区市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9月15日前上报省“畅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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