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434号
- 【发布日期】2005-09-03
- 【生效日期】2005-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434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项目的请示》(狮政〔2005〕综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石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2.3427公顷(其中耕地20.76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石狮市宝盖镇山雅村集体所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296公顷,塘头村集体所有水田10.7141公顷;锦尚镇港前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2.8382公顷,卢厝村集体所有水浇地0.6095公顷、旱地1.789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456公顷、未利用地1.1196公顷,深埕村集体所有林地0.5851公顷;永宁镇沙美村集体所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255公顷,塔石村集体所有旱地0.1273公顷、林地0.9879公顷,子英村集体所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006公顷;蚶江镇东安村集体所有旱地0.1999公顷,锦亭村集体所有旱地0.176公顷,水头村集体所有水田6.3294公顷、旱地0.824公顷,厝仔村集体所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99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8.1015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安排项目建设(其中工业用地18.4538公顷),不得改作它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石狮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石狮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2.3427公顷,计入泉州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石狮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石狮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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