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府办〔2005〕116号
- 【发布日期】2005-09-07
- 【生效日期】2005-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深府办〔2005〕116号)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9月7日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深圳市食品安全现状和趋势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2.3 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行动组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应急响应及程序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扩大应急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鉴定和保障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经费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7.2 培训与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8.3 解释机构
8.4 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附件1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9.2 附件2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登记表
9.3 附件3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联系电话一览表
9.4 附件4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流程图
9.5 附件5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流程图
1 总 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府〔2005〕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深圳市食品安全现状和趋势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5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已经步入了小康社会。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我市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我们的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同全国普遍的情况一致,我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方面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存在明显的不适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我市食品安全现状有其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于供应我市的食品80%以上来自外地,食品源头异常分散,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尽管历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经过不懈努力,流通领域食品(包括初级农产品)的抽检合格率已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但是使之进一步提高的手段和措施有限;还有,与全国相同规模的城市相比,我市的食品加工业,特别是生猪屠宰业、豆制品加工业等行业规模较小,发展迟缓,导致正规企业的产品不能占有市场较大的份额,长期以来私屠滥宰和无证生产经营豆制品的行为屡禁不绝,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此外,由于我市人口构成中,低收入人群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其饮食供应得不到必要的安全保证,许多工厂和工地食堂的设备设施和卫生条件很差,是食物中毒事件的多发地带,成为我市食品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总之,当前我市食品安全的形势相当严峻,预防和控制突发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特别重大(Ⅰ)。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在50人以下,但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达50~99人,但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达100~199人;或伤害人数不足100人,但导致1~5人死亡的;或事故发生在学校(含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超过200人;或伤害人数不足200人,但导致5人以上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新闻发言人要积极主动公布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发动公众参与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依靠科学、及时果断。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依据市总体预案规范的相关职责开展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承办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市总体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我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我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授权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时,做好与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沟通协调工作。
2.3 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和职责(见附件1)。
2.4 本预案启动后,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人、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事件涉及的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等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1个基本应急行动组。各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市应急指挥中心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事发地区政府和市义工联等有关社会团体参与。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调查评估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牵头,市应急指挥中心、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和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查清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治安救助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等。
(五)信息报送组。由市委办公厅牵头,市应急指挥中心、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和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向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市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六)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等职能部门和事发地的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由新闻发布组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事故信息。
(七)物资保障组。由市贸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及事发地的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八)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卫生局及事发地的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在医疗单位运力不足时及时组织运力供卫生部门调配使用。
(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市外办牵头,市台办、口岸办,深圳海关、边检总站、检验检疫局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当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
(十)环境处理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城管局、水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的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十一)善后处理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团市委、法律援助中心、红十字会、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件受害人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市政府建立统一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以市食品安全信息网为平台,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3.2.2.1 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3.2.2.2 通报方式
(1)市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报来的情况,对初步判断为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在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市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2.2.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市领导,通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或街道办、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报告方式
各区和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接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2小时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应急响应及程序
4.1 分级响应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级)
4.1.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
4.1.1.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4.1.1.3 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1.4 市应急指挥中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二级)
4.1.2.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
4.1.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4.1.2.3 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2.4 市应急指挥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3 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三级)
一般、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 响应程序
4.2.1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组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牵头单位、街道办、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先期处置。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件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区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确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在得到启动本预案的指令后,根据分级响应规定,迅速组织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
4.2.3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启动本预案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并将有关情况立即通知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应急行动组就位。
4.2.4 事发现场在特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特区外的,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就位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2.5 现场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件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根据受害者病情的轻重缓急,采取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相结合,基层医院救治和专科医院救治相结合,重点救治和常规救治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
事件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和源头食品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件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
事态控制: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适时决定并按需要安排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林渔业局等部门全面查封事件涉嫌的源头食品及其原料,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市卫生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消费领域的涉嫌食品。
市质监局负责查处和控制生产领域的涉嫌食品,查明涉嫌食品的流向,责令相关企业回收涉嫌食品,并及时向工商、卫生部门提供从生产领域流向流通、消费领域涉嫌食品的具体情况。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流通领域的涉嫌食品。
市农林渔业局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充分有效手段,对涉嫌食品的流向和危害进行反复播报,提醒警示,最大限度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4.3 扩大应急
因事件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或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筹协调处理。
4.4 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现场指挥部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重特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市慈善会、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5.3 保险
各保险机构应开设适合深圳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5.4.1 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2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和各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3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依法对造成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从严惩处;对处置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市监察局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鉴定和保障
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调查评估组应及时收集样本,按规定的法律程序送检;检测机构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1 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电信管理部门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组、市应急指挥中心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6.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通讯录(见附件3)。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林渔业局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强化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和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处置能力。
6.4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要建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救护场所分布图,并对救护场所标记应急救护图案。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处置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交通运输工具。
6.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6.8 经费保障
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急需费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应急救援经费需求及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报批。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各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市食品安全事故的报警电话。
7.2 培训与演习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年举办1至2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发生不同等级事故后的工作要求。同时,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1至2次食品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演习,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适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8.2 预案管理
8.2.1 市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
8.2.2 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8.2.3 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和各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本预案构建成预案文件体系。
8.3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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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