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发[2005]207号
- 【发布日期】2005-09-15
- 【生效日期】2005-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产品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产品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
(卫办监督发[2005]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关于开展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产品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检查情况
本次检查包括保健品批发市场、性保健品经营店、计划生育用品店、药店、商场和超市等销售单位和消毒产品、化妆品、保健品生产企业。检查主要内容为各单位生产销售的保健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是否有产品标识;是否有卫生部门的批准文号;是否伪造冒用批号、批文;产品宣传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改善性功能的作用等。各省级卫生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共出动监督员9万多人次,车辆近2万车次,查处违法产品近600种,检查单位近5万户,罚款60余万元。通过专项检查,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遏制。本次检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统一思想、积极部署
各地高度重视此次违法宣传专项检查,积极组织部署,及时下发了《通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了专项检查,除海南外其他省份都及时上报了检查情况。河北省还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专项检查活动作为当地2005年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的安排部署,集中各地人力、物力对辖区进行了拉网式检查。
(二)突出重点,抓住源头
各地重点检查了《通知》中涉及的36种产品,发现其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或产品批号为伪造假冒。比如西藏和云南经核查证实,名单中涉及较多的16种西藏产和5种云南产的产品均属于假冒产品,产品卫生批号、生产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均属伪造。
(三)任务分解,效果显著
各地将检查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对专项行动提出了要求,要求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山东出动监督员4560人次,检查各类经营企业7300家,限期整改185家;新疆除查出我部公布名单中所列36种产品外,还发现了其它500余种产品;浙江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2277人次,检查单位2556家,行政处罚204家,限期整改519家,查获产品近6000盒,罚款近387400元。通过此次行动,有效打击了违法经营此类产品的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四)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在专项检查的同时,各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专门宣传,扩大了社会影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如安徽省在执法检查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整个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跟踪报道;江苏在开展专项检查的同时邀请新闻单位参加,并对销售非法宣传改善性功能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近年来,各地加大整治力度,保健品市场状况较以前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从本次检查中可看出,市场上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的保健品误导消费者现象仍较严重,整体形势仍然严峻。为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地应加强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本次检查基础上,继续开展对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产品的经常性监管,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和长效机制,遏制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现伪造批号、盗用批号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违法经营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加强省际间联系
各地尽快建立省际间的信息通报和协查制度,对跨省销售的违法产品开展有效监管,不给违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
目前工商、计生、药监等部门在性保健用品领域都有监管职能,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严格遵照职责分工,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作好此项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扩大宣传,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自我识别能力,使消费者知晓健康相关产品明示或暗示改善性功能作用属违法行为,发现后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同时不要盲目购买相关产品。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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