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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
  • 【发布单位】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黔安监管办字[2005]230号
  • 【发布日期】2005-09-16
  • 【生效日期】2005-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

贵州省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

(黔安监管办字[2005]2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市(州、地)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局)、经贸委(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煤管局、工商局、公安局,各煤监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5]139号)的精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煤管局、工商局、公安厅共同拟定了《贵州省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各地各有关部门,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贵州省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国家五部委《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生产秩序,打击违法违规生产活动,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省政府决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管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组成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局、省检察院、省高院、贵州电网公司积极做好配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商解决打击违法生产活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运转有序、关系协调的联合执法运行机制。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加大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力度,要像对待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一样予以高度重视,打一场整顿关闭煤矿攻坚战。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及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统一领导整顿关闭工作。要积极组织所属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煤管、工商、公安、行政监察、劳动保障、环保、检察院、法院、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积极配合辖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整顿关闭工作。各地要将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及工作开展情况按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接受监督检查。实施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明确整顿关闭煤矿名单, 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活动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认真进行整顿:一是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二是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三是通过省级复产验收后证照仍不齐全或失效的矿井;四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五是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监控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六是有突出或瓦斯动力现象,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七是没有经过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除上述七条外,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规定的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如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我省确定停产整顿的第一批142家矿井(见附件一),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各市、州、地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根据监管监察和联合执法工作的动态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应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坚决勒令停产整顿,并于每月25日前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补报新增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对确定停产整顿的矿井,各市、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逐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国土资源、工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制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在当地报纸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要坚决关闭取缔:一是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二是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三是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四是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凡属于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我省确定关闭取缔的第一批13家矿井(见附件二),要立即依法关闭。对这13家矿井中已取得相关证照的,省国土资源厅要吊销采矿许可证、贵州煤监局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省煤管局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省工商局要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非法开采、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要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非法开采的矿井要依法予以严惩,除对非法业主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在经济上依法予以重罚。

煤矿关闭取缔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应关闭取缔的矿井,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并责成电力企业停止供电,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公安部门停供火工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运输工具或销售其煤炭产品;同时,要认真建立和落实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死灰复燃。

各市、州、地要根据监管监察及联合执法工作的动态情况,对凡属关闭取缔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关闭,并于每月25日前及时将新增关闭取缔矿井名单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抄送贵州电网公司。

三、明确整改内容,确定整改期限,加强监督检查

对截止2005年7月13日仍未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对已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申办材料审查合格的方可进入现场审查。申办材料审查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顿。

各市、州、地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矿井,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的最后期限不能超过2005年12月31日。

被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明确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各产煤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出现明停暗采、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的行为,督促煤矿认真整改。

2005年9月15日前,各市、州、地要将整顿工作方案包括第一批整顿煤矿的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报省安监局。从9月份起,每月底向省安监局报送本月整顿关闭落实情况和下月的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省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四、加强监察监管,督促落实整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审核颁证的管理工作,严格各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共同严把煤矿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关。对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矿长颁发证照的,要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把责任落实到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对列为停产整顿和关闭对象的煤矿,要严整关死,并加强督促检查,不留后患。

对确定为停产整顿的矿井,有关部门停产整顿通知要下到位、证照暂扣工作要到位、指导服务工作要到位、监督检查要到位、监督人员要到位。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煤矿,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或给予颁证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违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凡已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的规定,于9月22日前撤出投资。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问题严重的地区,以及性质恶劣的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形成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的强大舆论声势。产煤市、州、地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煤矿,应当自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产煤市、州、地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同一媒体公告。对已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明停暗开、非法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公开查处情况,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省安监局受理举报电话为:0851-6824213,举报信箱:gzxx@gzaj.gov.cn 。对受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给予最先实名举报人1000元奖励,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列支。各地也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群众对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举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要对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做好舆论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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