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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昌市关于开展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 【发布单位】南昌市
  • 【发布文号】洪府厅发〔2005〕124号
  • 【发布日期】2005-09-22
  • 【生效日期】2005-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昌市关于开展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南昌市关于开展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洪府厅发〔2005〕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开展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自律行为,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管理和质量安全水平,实现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建设和谐社会为出发点,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食品安全工作方针,不断强化“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后防线”的意识,狠抓食品生产加工源头整治,严格市场准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推进我市食品放心工程的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管理和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消费安全。
二、主要工作目标
(一)根据全国统一部署,认真实施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努力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力水平。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业主)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促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业主)诚信自律,提高我市食品质量安全的保障程度。
(三)诚信帮扶、失信惩戒,积级推动我市食品放心工程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消费安全,实实在在提高老百姓消费安全水平。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继续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工作
1.查清底数。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应继续支持、协助质监部门全面开展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调查,做到不遗漏一个厂(点),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纳入监管的视线内。
2.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一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档案,构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电子信息网络平台。
3.实行分类监管。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质量状况、人员素质和遵纪守法等情况,综合判定企业是否具备有较强、一般、较弱、不具有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即不合格),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质量安全等级进行分类监管、分类指导,并同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二)认真实施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努力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管理和质量安全水平
1.积级创造市场准入条件。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是全国统一管理的工作,其政策性强、要求严格,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市场准入条件的要求,积极整改到位。
2.加快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进度。为认真实施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管理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凡需获取QS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尽快创造市场准入条件,积极申报、按规定程序按时领取QS证。
3.严格实施市场准入销售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对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4.严把流通环节进货关。各食品经销单位或业主,必须遵守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进货关口,对已实施生产加工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进货时必须查验市场准入相关证件,索取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以及验证食品包装物的市场准入标志。对尚未实施生产加工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进货时必须索取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和生产加工企业(业主)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声明材料。
(三)切实加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促进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规范化管理
1.认真实施巡查制度,督促企业持续满足必备生产条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巡回检查制度。实施巡查制度,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巡查的主要内容:检查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实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回收的、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企业生产加工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及其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合等。
2.实行回访制度,督促企业整改到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生产许可和年审中的不合格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回访检查。在回访中发现新问题的,应立即提出新的整改要求。对企业原问题仍然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要求。
3.严格年审制度,全面把握企业状况。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一个月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以确保对年审工作落实到位。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到位。对未按时年审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且情节严重者应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4.强化监督抽查(检查),加强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的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是要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的地区作为重点监督范围;二是要将B级和C级企业生产的食品作为重点监督对象;三是要将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作为重点检测项目进行监管。同时,在监督抽查(检查)中要加强后处理工作。对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须责令企业收回、并按规定处置。企业不主动收回的,应公告收回。
5.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的台账,定期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在产品中添加非食用原料,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企业,须将其成分、含量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备案。
(四)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打击制销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
1.突出重点,认真开展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日前和针对老百姓关注的热点,要加大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整治力度,确保重要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日饮食消费的安全。在整治中,一是要突出重点食品,把米、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和儿童食品作为重点产品;二是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抓好农村、城乡结合部以及长期存在“一地一品”、“一地多品”制假活动的区域;三是要突出重点对象,重点加大对生产规模小、不具备必备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企业的整治力度。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食品质量安全高压监管的态势。
2.加大力度,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度的要求,组织力量,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对已实施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而未取得生产许可、又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对已取得有关部门证照,但未申办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将此类生产企业名单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撤消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向市场销售或销售范围局限在当地而群众生活需要的传统食品的自给性、季节性生产小作坊,要加强监管,本着既要便民又要管住,按照保证质量安全、销售范围不向当地以外扩大的原则,采取小作坊业主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小作坊业主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3.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是要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要依法惩处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三是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四是要继续追查销毁含有苏丹红的食品和原料。通过整治工作,认真落实“三个一批”,即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惩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查处食品质量安全案件中要坚决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食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售假责任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五)积极推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自律行为建设。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须加强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建立原辅材料验证记录(包括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供货单位提供的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或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和记录)、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食品出厂检验及产品流向、不合格食品的处置记录等,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踪性。
2.严格实施加严检验。对监督抽查、年审、换证复查中发现食品涉及质量卫生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通知企业按规定实施加严检验。加严检验应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生产批次实行逐批检验,且须经连续3次检验均合格,方可解除、恢复正常监督。加严检验期间任一批次出现检验不合格则重新开始。对边生产边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间实施加严检验。对停产整顿的企业,在恢复生产时须实施加严检验。加严检验须由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承担。
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须与当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对群众生活需要的传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须建立以质量安全承诺为主要内容的食品生产加工自我声明制度,即:要郑重声明不用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依照标准组织生产。鼓励小作坊联建检验室,加强食品的出厂检验。
4.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失信惩戒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是要实行质量安全等级动态评价,即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证后续监管情况重新评价质量安全等级。后续监管情况包括强制检验落实情况,质量安全标志使用情况,巡查、监督抽查、年审、执法检查、举报投拆情况等。对经各种方式、各项监督检查均符合要求,且强制检验、监督检验均合格的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可向上调整1级;对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条件出现严重不合格,或在强制检验、监督检验中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质量安全等级向下调1级。二是要严惩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一经查实,其质量安全等级评为“不合格”(即D级),并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1.切实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经研究,成立南昌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组长分别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各县、区(含开发区)分管副县、区长(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周胜华同志兼任。
各县、区(含开发区)也要成立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当地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领导。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应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负总责,应督促、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及时协调、解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明确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分片划定监督点,实行“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认真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1.建立监管员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制度,即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兼职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实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业监督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员、企业检验员“三员”协同监管机制。
2.加强协调、互通工作信息。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质监、食药、农业、工商、卫生、商贸、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互通工作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三)重视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作用
1.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也可通过质量技术监督系统“12365”举报申诉服务热线举报。
2.加强工作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点引导有力,服务发展大局的方针,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的宣传,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大力宣传普及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增强消费者信心,提高我市食品信誉。同时,要坚决揭露、曝光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方面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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