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昌市
- 【发布文号】洪府厅发〔2005〕122号
- 【发布日期】2005-09-22
- 【生效日期】2005-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5〕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4]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本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坚持城乡统筹,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逐步在全市建立起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在组织实施工作中需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加大救助资金的投入,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制度配套,标准有别。建立体系完整、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允许县区在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
三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积极推进制度创新,统筹规划,将各种政策措施整合配套,互相补充,提高效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和工作到位,确保各种救助对象得到应有效救助。要加强乡镇、街道及城镇社区和农村的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是城乡统筹、分步实施。按照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目标,既考虑长远的城乡一体化,又根据目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制度建设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统一、规范、完善的原则,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责任明确、政策完备、资金落实的工作机制,努力做到救助工作的城乡一体化、形式多样化、管理规范化和服务社会化。
(一)规范和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规范“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范围。对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按照《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时办理低保手续。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行分类施保,对“常补对象”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按照《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05]65号)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管理,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加强“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全面落实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凡涉及低保家庭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生活等方面救助的,按《南昌市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洪府厅发[2003]130号)给予优惠照顾。
(二)健全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对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制度。要准确界定对象,合理评估家庭生活状况,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进一步完善以备灾、紧急救援、生活救助、恢复重建和社会捐助为重点的灾民救助制度。要制定救灾工作预案,及时有效地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确保灾民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的生活需要。强化灾害分级管理,落实地方救灾责任,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三)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本着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在2005年全面推开,城市医疗救助从2005年开始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规范可行的制度,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不断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并落实困难企业、困难群体参保政策,加快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的建设。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探索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
(四)落实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政策。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分期分批对现有条件较差的敬老院进行改造,提高敬老院和福利院接纳水平和供养入院率,力争在两年内使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90%以上。加强强敬老院和福利院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五)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要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
(六)建立城乡贫困群众子女就学资助制度。认真落实城乡困难群众子女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确保贫困群众子女不失学、不辍学,对其接受高中段教育减免学杂费。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七)实施城市特困群众住房援助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主要采取三种办法:一是在经济适用房建设等方面制定针对低保户的优惠政策,集中解决一批。二是对优抚对象和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廉租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三是对租住直管公房的低保家庭,实行租金核减。
(八)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就业是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的最根本途径。积极开展全民创业活动,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要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九)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地调配资源,使所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起法律援助义务,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法学社团等组织以及法学院校等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投入法律援助事业,为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十)完善社会捐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员、干部包扶贫困户活动,并形成制度。对已经建立的“爱心超市”、“慈善超市”,要不断总结经验,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运作,稳步推进。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团体,应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的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加强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尽快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已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房管、教育、司法、劳动保障、卫生、交通、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扶贫办、监察和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确定城市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城市社会救助的政策,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和帮困工作。要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十一五”规划,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步伐。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和联系。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团体,应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的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并减免相关费用;做好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和费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的措施,对特困、低保人群、70岁以上老年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自费患者实行“三免四减半”的优惠政策(门诊患者免交普通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房管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政策措施。南昌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要按《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后对低保户家庭实行水价补贴的批复》(洪府厅字[2003]182号)文件精神对低保户给予优惠,保证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低保特困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税务部门对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新办税务登记证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的,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从事个体客、货机动车辆运输的减免准驾培训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与社会救助性有关的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快建设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城乡街道和乡镇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确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加快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以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都要有人负责这项工作。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便民化。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紧紧依托基层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四)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抓紧研究制订社会救助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
(五)切实保障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并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乡社会救助事业。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组织开办的就业服务机构优先为低保对象进行培训和职业介绍,并免收其就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新闻单位要加强有关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南昌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南昌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龚建华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吕汉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礼伦 (市民政局局长)
张根水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杨俊峰 (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以荻 (市财政局副局长)
宋顺有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明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喻水保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凤林 (市房管局副局长)
邓兴国 (市司法局副局长)
周华安 (市政公用局副局长)
樊松廷 (市工商局副局长)
寿晓南 (市国税局副局长)
郭 峰 (市地税局副局长)
戢才金 (市交通局副局长)
胡丽丽 (市扶贫办副主任)
蒋跃东 (市残联副理事长)
刘晓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刘晓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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