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79号
- 【发布日期】2005-09-22
- 【生效日期】2005-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5〕7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环保局拟定的《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省环保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省人民政府与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签订了《2005―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为科学严谨地考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执行目标责任书的情况,参照国家环保总局《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执行情况评估办法》和《淮河流域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目标、工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管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5大类25项内容。
(一)环境质量目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目标、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目标。
(二)工业污染防治包括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十五”计划项目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关闭污染严重企业及草浆生产线、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等内容。
(三)生态环境保护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面源污染防治计划编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示范工程的建设、生态示范区建设工程完成情况和省级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情况。
(四)辐射环境管理包括放射源许可证和身份证管理、放射源安全管理、放射性废源废物安全处置率。
(五)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现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及脱氮设施建设,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开工建设和建成投运,按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厂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管理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及市场化运营,农村群众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等内容。
二、考核方法
(一)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根据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进行评估、考核。
(二)自2005年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每月20日向省环保局报送进度表,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前向省环保局报送季度工作小结,省人民政府每季度对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执行情况予以通报。
(三)每年12月20日前,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省人民政府将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各省辖市环境保护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奖惩措施
(一)对于地表水出境水质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省辖市,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二)对于地表水出境水质连续2次严重超标的省辖市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地表水出境水质连续3次严重超标的省辖市否决水环境保护目标。
(三)对于违法新、改、扩建5个建设项目的省辖市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方,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五)对于环境保护目标完成好的省辖市,省人民政府将予以奖励,对于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省辖市,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财政扣款的方式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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