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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6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6号
  • 【发布日期】2005-09-27
  • 【生效日期】2005-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6号




国家环保总局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工作与海关电子口岸将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联网运行,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启用新版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国家环保总局将启用新版通知单(样本附后),同时不再签发旧版通知单。此前签发的旧版通知单可在有效期内按原规定继续使用。自2006年1月1日起,旧版通知单一律作废,海关不再接受申报。

二、各口岸海关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电子通知单批件验核企业的纸制通知单批件和其它有关进口单证,接受企业报关。

三、进口有毒化学品涉及一份以上通知单的,应分别填写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即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对应一份通知单。

四、通知单在报关时一次性有效。海关接受报关后,应收回通知单正本,并与报关单一并存档。

五、有毒化学品仅限通知单规定的额度内进出口,不允许溢装。

六、进(出)口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应与通知单一致。

七、旧版通知单不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海关凭纸质旧版通知单办理验放手续。海关对通知单内容如有疑问,可联系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验核证件真伪。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邮 编:100012
联系电话:84915286

特此公告。

附件: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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