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三门峡市
- 【发布文号】三政〔2005〕51号
- 【发布日期】2005-09-28
- 【生效日期】2005-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三门峡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通知
(三政〔2005〕51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投资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的管理工作
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的管理工作,确保出租汽车营运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是关系到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将出租汽车营运管理乃至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的稳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工作。
二、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运力的投放
市城市客运出租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营运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汽车营运的情况。在既满足人民群众对出租汽车服务的需要,又兼顾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原则下,探索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的定量指标,做到科学合理地控制运力增长。
三、推进体制改革,强化营运管理
(一)全面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从2005年10月1日起,不再单独办理出租汽车入户营运手续,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批量公开拍卖,出让期限为8年,未到报废期的旧出租汽车按年度缴纳定额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拍卖活动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每年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组织进行,鼓励经济实力强、具有良好信誉的各类企业参与竞拍。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由市政府无偿收回。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从事营运满一年后方可转让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应经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下转让和倒买倒卖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后,2000年7月1日以来实行的市区出租汽车单双号营运规定不再执行。
(二)逐步提高城市客运出租行业准入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的要求,实行城市客运出租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出租汽车企业应具有100台以上符合要求的车辆,并取得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颁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在市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现有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达不到规模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或违反建设部第135号令规定的,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依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取消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格,工商部门相应注销其营业执照。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服务资格证管理制度。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须持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准驾小型汽车以上车类的驾龄,并经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方可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
四、落实行为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城市客运出租行业服务行为。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要会同市公安、交通、城管、质监等部门制定出租汽车安全、营运、服务用语等项规范。从事营运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制定和健全安全监督、服务承诺、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的服务管理工作。营运出租汽车必须喷涂规定颜色、安装合格计价器、放置统一的出租汽车标志灯、装备统一的座套,并按规定喷涂企业名称、监督和投诉电话、运价标准等。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优质服务出租汽车”评选活动,对被评为年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标志牌。对管理混乱多次被乘客投诉或只收费不管理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加快市区出租汽车更新换代步伐,逐步淘汰微型面的。出租汽车投入使用后达到国家规定营运车辆报废年限的,车主必须按规定予以报废,不得将报废车辆继续投入营运。自2005年10月1日起,市区新上出租汽车(含更新车辆)必须达到规定车型要求并持有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运营证》,对已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的出租汽车,由市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回《运营证》。
(三)打击非法营运,创造良好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建设、公安、城管、园林等部门在市区统一规划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在市区繁华地段及主干道两侧,禁止出租汽车在非停靠点上客、下客和行驶中随意调头、猛拐;禁止出租汽车按公交票价跑公交线路或市郊班车线路;禁止出租汽车在公交站牌前后30米停放、载客。加大打击“黑车”力度,对擅自安装出租车牌号、顶灯、计价器等标识和设施的假冒出租汽车,无出租汽车《运营证》从事客运出租业务的车辆,以及有出租牌照未按规定办理《运营证》的车辆,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查重罚,坚决取缔。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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