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5〕99号
- 【发布日期】2005-10-13
- 【生效日期】2005-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5〕99号)
国家机械工业局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资格鉴定委员会、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资格鉴定委员会、中国宝原工贸公司、电力行业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适应核电发展的客观要求,保证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的质量,我局于2005年7月13至15日召开了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考试专家研讨会,对于在执行《法国压水堆核电站核岛机械设备建造规则》(以下简称RCC-M规范体系)核承压设备活动(安装和制造)中的焊工及焊接操作工的考核问题进行了研讨。根据专家意见,我局认为可按照RCC-M规范体系实施焊工及焊接操作工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欲申请按RCC-M 规范体系实施焊工操作技能考试的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核焊考委)应按照《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规定,制定相应的焊工管理细则;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提供详细的考核依据标准文本,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后,方可从事核承压设备焊工的考试活动。
(2)核焊考委应根据RCC-M规范体系,结合具体的考试项目,制定符合RCC-M规范体系要求的实施方案,报核承压设备焊工资格鉴定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和焊工培训考试计划与结果的机构)审批,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3)审查批准后,核焊考委应严格按照HAF603的管理要求,向核承压设备焊工资格鉴定委员会报考试计划和结果,并注明考试的合格项目可以等效的范围,作为HAF603表1的附件。焊工资格证应特别注明适用的规范。
(4)按照RCC-M规范体系实施并通过的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只对执行RCC-M体系规范的核承压设备活动有效。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