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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云南省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
  • 【发布单位】云南省
  • 【发布文号】云商市[2005]133号
  • 【发布日期】2005-11-03
  • 【生效日期】2005-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云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云南省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

云南省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

(云商市[2005]133号)




各州、市商务局:

为维护我省商品流通市场秩序,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和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促进全省商贸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和《云南省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云南省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
2、云南省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云南省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商品流通市场秩序,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引导商业零售企业依法、诚信兴商,防止恶性竞争,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的基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业零售企业。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促销行为,是指商业零售企业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所采取的各种形式的营销措施。

第四条 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行为是一种营销策略,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商业零售企业应开展能够让消费者得到真正实惠的促销活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

第六条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必须提前将活动范围、活动方式、详细规则等内容向消费者明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促销活动应将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提前在促销活动场所明显适当的位置进行告示,使消费者了解或掌握促销活动真实的信息。
(二)促销活动规则中,应当由商业零售企业承担的义务不得让消费者承担;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三)促销活动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已向公众告示的促销活动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以下形式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保留促销活动前十日内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
(一)打折让利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打折让利促销活动,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如实标明各类促销商品的折扣率、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有关情况。
(二)购物返券
1、商业零售企业开展购物返券促销活动,应当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条件等详细内容。
2、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七个营业日,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
3、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
(三)价外馈赠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价外馈赠促销活动,应当告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三无”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四)有奖销售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有奖销售促销活动,应当告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五)限期、限时购物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限期购物促销活动,一般应不少于三个营业日,不得组织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限时点、限商品数量或免费赠送的促销活动;不得组织开展低于进价的价格(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以及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活动。
(六)降价销售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降价销售促销活动,所降价商品应标明降价原因、标明原价和现价、使用红色专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
(七)积分返利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积分返利促销活动,应告之积分商品范围、时间、返利比例等具体规则。

第八条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应当进行如实的广告宣传,不得使用虚假的广告语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不得标称“全场”促销活动。

第九条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延迟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单据),开具发票的要求。

第十条 商业零售企业通过促销方式销售的商品或馈赠的物品,应保证商品质量和承诺提供售后服务。严禁销售馈赠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

第十一条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坚持符合规范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不因开展促销活动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前制定促销活动场所的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在促销活动中,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通道,有效地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促销行为的行业自律监督,在行业内推广实施本规范。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部门要正确引导商业零售企业开展规范的促销活动,进一步加强对促销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违法本规范的,各级商务部门主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云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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