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5]53号
- 【发布日期】2005-11-24
- 【生效日期】2005-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意见
(穗府办[2005]5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需要,展现城市的良好形象,迎接2010年亚运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外办反映。
一、总体要求
以公共场所英文译名的准确、规范为目标,制定统一的英文译名使用规范,加强英文译名使用的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英文译名使用的规范化工作,努力营造国际化的城市环境,促进对外经济、文化等的交流与合作。
二、实施范围
(一)公共场所涉及以下内容的标志和设施需要使用英文译名的,应当按照统一的英文译名使用规范执行:
1.城市公共交通(民用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和线、铁路站和线、公交等)和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环卫、通信、公共停车场等);
2.公共活动场所,包括:游览地、旅游景区、公共广场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及其服务设施;
3.国际性会议、展览和大型文化、体育、旅游活动及其相关设施;
4.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二)公共场所涉及以下内容的标志和设施需要使用英文的,应当参照推荐的英文译名使用规范执行,英文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国家主权、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道德风俗,不得有民族、宗教歧视:
1.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的名称及其服务设施;
2.企业名称;
3.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4.其他具有提示和引导作用的标志和设施。
三、制定规范
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规范包括:英文单词(含专用名称)的选用、拼写(含缩写)、字母体式(含大小写)等内容,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中的专用名称(指用以区别其他场所的部分)以《汉语拼音方案》为标准,通用名称(指用以表示场所类别的部分,类名)的使用应当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具体的使用规范由市外办会同市地名办、语委办、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广州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
四、明确职责
对公共场所英文译名的使用,由市和区(县级市)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市外办牵头会同市地名办、语委办、质监局等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场所译名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对不符合英文译名使用规范或者使用要求的情形,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督促其进行整改;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对英文译名使用产生争议的,组织专家委员会协调处理。
(二)市建委、交委、市政园林局、环卫局、工商局、旅游局、新闻出版和广电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英文译名使用规范的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中,加强英文译名使用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环节,告知管理相对人规范使用英文的要求,并指导其实施。
(三) 区(县级市)的语言文字、建设、市政、市容环卫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英文译名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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