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98号
  • 【发布日期】2005-12-05
  • 【生效日期】2005-1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9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是有效遏制违章违规开采,加强煤矿安全的根本性措施之一。梅州市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树立“安全事故猛于虎,安全责任大于天”的观念,切实建立并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这项制度落实并收到成效。

二、梅州市政府要负责督促继续保留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合法开采煤矿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办发〔2005〕53号文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考核,同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实施办法要明确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坚持下井带班的要求,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健全严格的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合法开采的煤矿,要严格确定生产规模,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安排下井作业人数,最高每班不得超过99人。

三、省安全监管局、经贸委要会同广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抓好督办落实工作。要加大监管力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超能力进行生产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