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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218号
  • 【发布日期】2005-12-16
  • 【生效日期】2005-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2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指导和推动各市、县(区)做好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省编办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委编办 省监察厅 省发改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法制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和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现就我省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五项原则,推进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分类推进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继续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调整或取消。《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权限、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对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设定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存在的随意设置、运作不透明、“暗箱操作”等问题,也必须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清理、规范。

(一)要认真核对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主要核对规范性文件原文有无明确、直接、具体的条款或表述,作为确定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规范性文件对某一事项只是提出原则性的管理要求,没有具体规定或明确表示进行行政审批的,不得作为设定依据。在核对设定依据时,特别要注意近年来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情况,已经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已经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以最新修订的文本为准。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可以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解决的行政许可,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的建议。

(三)省编办、省审改办要尽快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按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完成。各市、县(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对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要及时报省编办、省审改办备案。

二、依法依规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处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各级、各部门应认真清理不该审批的项目,能够取消的审批项目应予以取消。

(一)行政许可项目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如确有保留必要的,要及时通过制定省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加以设定,在省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出台前不得进行审批。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文件和省政府文件设立、且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五项原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其他规范性文件设立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报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改革工作的指导,对涉及本系统的每一个审批项目,应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和解决办法,并注意上下衔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部门对审批项目的处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制定衔接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凡上级部门取消的审批项目,下级对口部门原则上应取消。

三、不断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项目的配套制度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是通过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一)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的配套制度。

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的要求,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均应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即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等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审批项目,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审批项目,要进行咨询论证。要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扩大对有额度指标限制或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项目的招投标运作,努力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内设机构的审批项目,要按照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内容,确定主办的部门或部门内设机构,并建立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审批机关必须对保留的审批项目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产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通过实行审批机关层级监督和部门内外分权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权,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反馈机制和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依法加强对相对人是否按照审批时确定的条件、程序和范围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调整类行政审批项目的配套制度。

调整后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监管的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制订并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办法,保证管理职能和措施落实到位。

对原审批项目需要下放或移交社会行业、中介组织的,要做好向下级机关、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等的移交工作,落实承接单位,保证监管到位。移交给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承担的工作,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规范管理。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监管。

要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对已经取消、下放和移交的审批项目,禁止以“备案”的名义搞变相审批或权力上收。

四、积极主动做好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工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经济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密切相关,要注意与相关改革的衔接,力求整体推进,不断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要结合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推进行政审批的透明化、公开化,确保社会和个人的知情权;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探索审批流程的改革和创新,为申请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要结合机构改革,通过政府机关职能的调整和重新定位,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要与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结合,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要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动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模式和途径;要与投融资体制改革相结合,明确政府和其他市场主体在投融资领域的责权利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政事分开;要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衔接,从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入手,把综合执法改革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部门还可以把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结合起来,把调整后的审批项目与加强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制约结合起来。

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顾全大局,增强责任意识,树立大局观念,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充实和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创造条件。

(二)加强监督检查。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是:是否依法依规对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保留的审批项目是否予以规范,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是否仍然存在审批或变相审批,应当下放或移交的项目是否顺利交接,后续监管的工作是否到位等。省编办、省审改办应经常对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依法依规办事、变相或违规审批以及借故推卸责任、影响审批项目清理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那些推进改革不力的政府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论研究。要深入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特点和规律,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要研究政府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方法和手段,努力探索“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工作机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将政策制定、审查审批、实施处罚等环节相对分开,不断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对已经设定但仍存在争议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要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意见;要研究建立新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查论证机制,约束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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