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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90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28
  • 【生效日期】2005-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9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90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铁力“中国林蛙”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铁力“中国林蛙”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铁力“中国林蛙”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铁力“中国林蛙”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铁政办发[2005]36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铁力镇、桃山镇、朗乡镇、工农乡、年丰乡、王杨乡等7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养殖环境。

铁力“中国林蛙”的养殖必须选择在地势较高,空气畅通,排水良好的地点,土壤保正无污染,采取有效的防鼠、防逃逸设施。养殖地点必须有充足而洁净的水源。

(二)种蛙。

选择品种纯正、个体肥大、无损伤、生命力旺盛、怀卵率繁殖力强的“中国林蛙”作为种蛙。

(三)产卵、孵化。

产卵、孵化需要在孵化池内进行,水深30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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