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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获奖集体、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622号
  • 【发布日期】2005-12-29
  • 【生效日期】2005-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获奖集体、个人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获奖集体、个人的决定

(闽政文[2005]622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体育健儿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比赛中,团结协作,奋力拼搏,赛出了风格和水平,夺得金牌17枚、银牌12枚、铜牌14枚,团体总分1063.5分,在全国金牌排名第8名,总分排名第10名,并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为全省人民赢得了荣誉,实现了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十运进入全国前列”的目标。为表彰省体育局和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省政府决定:

一、对省体育局给予嘉奖一次。

二、给予获得金牌的运动员黄珊汕、何雯娜、林闽、郑晓均金、起永梅、王佳琳、林丹、孙健、王向党、张良、李雪艳、李晶晶、齐晖、王猛健、郑磊石、周斌、周传成、陈秋斌和教练员卓贤麟、何国权、彭希纪、甘春风、黄世平、张光、叶瑾、陈志明、代林彬、郑宁、唐庆财等29人各记一等功一次。

三、对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各奖给奖金18万元;对获得银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各奖给奖金7万元;对获得铜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各奖给奖金4万元;对我省体育代表团取得的团体总分,按每分1000元予以奖励;此外,对科研医务及后勤人员予以奖励。

希望省体育局和受表彰的运动员、教练员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认真总结经验,团结奋斗,继续努力,力争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09年第十一届全运会上再创佳绩。希望全省广大体育工作者和各条战线的同志以获奖运动员、教练员为榜样,发扬勇于奉献,顽强拼搏,为国争光,为闽争誉的精神,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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