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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国人厅发〔2006〕14号
  • 【发布日期】2006-01-25
  • 【生效日期】2006-0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人事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和《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3〕17号)精神,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简称中国外文局)及有关单位研究决定,现将2006年度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国人厅发〔2005〕112号)安排,二级、三级英语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口译 “交替传译”类两次考试的日期分别为5月20、21日和11月11、12日。其他语种各级别的考试均为1次,其中二级、三级日语、法语笔译、口译考试和阿拉伯语笔译、口译试点考试日期均为5月20、21日;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类试点考试日期为11月11日;二级、三级俄语、德语、西班牙语笔译、口译类试点考试日期为11月11、12日。

二、自2006年起,二级、三级日语、法语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口译考试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翻译系列日语、法语的翻译、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根据日语、法语翻译专业人员分布情况,2006年度二级、三级日语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点设在北京、上海、大连、济南、天津、重庆、福州、广州、杭州、南京、长春、哈尔滨、武汉、青岛等14个城市;二级、三级法语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点设在北京和上海。

四、二级、三级阿拉伯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笔译、口译首次试点考试和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类继续试点考试均在北京进行。

五、按照《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3〕17号)要求,中国外文局负责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语种、各级别笔译考试考务和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数据的汇总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各语种、各级别口译考试考务工作。各级别、各语种笔译和口译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安排,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共同制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认真做好2006年度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试卷交接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保证考试工作有序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人事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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