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6号
- 【发布日期】2006-01-26
- 【生效日期】2006-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二○○六年一月六日)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
一、改革思路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省市县区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省、设区市及县(市、区)按比例分担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是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主要内容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指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同时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贫困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
全省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所需资金由省、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
(一)免除学杂费资金由省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1.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按8:2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80%);
2.其他县(市)分担比例
(1)福清、连江、罗源、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沙县按6∶4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60%);
(2)闽侯、长乐、永安按4∶6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40%);
(3)石狮、晋江两市按2∶8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20%)。
3.市辖区分担比例
(1)原莆田县和原宁德县级市比照一般转移支付县(市)按8∶2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80%);
(2)三明、南平、莆田市辖区(原莆田县除外)按6∶4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60%);
(3)漳州和龙岩市辖区按4∶6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40%);
(4)福州、泉州市辖区按2∶8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20%)。
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是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闽价[2004]费259号)规定的现行“一费制”杂费标准和2004-2005学年度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学生数计算确定。
(二)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全额承担,补助标准及方式由设区市及县(市、区)确定。
(三)厦门市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的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四、资金管理
(一)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资金专户(与“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合并使用),封闭运行,由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后,农村中小学各项经费都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省财政按享受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学生数和省定的补助标准,确定分设区市及县(市、区)补助经费并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到设区市及县(市、区)。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部分,应当上划县级财政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转移支付资金及对家庭贫困学生免教科书补助经费指标后,应按预算进度及时拨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专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再下拨到各农村中小学。
(四)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承担的免除学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应同时纳入专户管理。
(五)免除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公用经费(含税改专项资金)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五、具体措施
为确保农村免费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对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有关问题和具体措施作如下安排: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和分担办法应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初,省级财政将应承担的补助经费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应承担的经费。对于经费没有落实到位的设区市及县(市、区),相应扣减省财政补助的教育专项经费,“戴帽”下达设区市及县(市、区),以确保方案的实施。
(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全部足额纳入县级预算,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师、学生人数以及标准定额,编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学生等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属的乡镇中心校统一代编。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同级人大通过的预算严格执行,要根据农村中小学实际情况合理编制资金计划,科学调度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确保农村中小学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财政部门要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不得因财政资金到位不及时而影响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三)严格控制收费行为。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实行以后,全面清理规范现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项目和寄宿生住宿费,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各项收费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乱收费。
(四)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各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各级政府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加大教育自身改革力度。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大教育自身改革力度。一是合理规划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扩大办学规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农村教育投资效益。二是加快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妥善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推行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三是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根据农村实际充实或更新课程内容。四是调整和完善农村中小学评价体系,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切实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五是维护和推行农村中小学均等化教育,防止教育资源向少数学校集中。
六、加强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这项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分配、管理和筹集专项资金,会同教育部门审核有关基础数据,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调查、统计和汇总涉及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有关基础数据,并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农村中小学。
(二)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各级教育、财政、审计、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免费义务教育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扣减有关专项经费,并按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各级政府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预算内足额安排好专项资金,省财政对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做得扎实、资金安排到位的地方,将通过省地方基础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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