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70号
- 【发布日期】2006-02-06
- 【生效日期】2006-0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理工大学泉州学院二期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理工大学泉州学院二期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6]70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理工大学泉州学院(二期)建设用地项目的请示》(狮政〔2005〕综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石狮市上报的石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22.051公顷土地(其中耕地13.5677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相应修改石狮市及宝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同意将石狮市农用地22.051公顷土地(其中耕地13.56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三、同意征收石狮市宝盖镇坑东村水浇地5.4213公顷、旱地8.1464公顷、林地8.483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5213公顷、未利用土地0.716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2891公顷土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长春理工大学泉州学院,作为该学院二期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四、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石狮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六、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22.051公顷,计入泉州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石狮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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