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办函〔2006〕14号
- 【发布日期】2006-02-13
- 【生效日期】2006-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请示》(粤府〔2005〕10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埠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平海关,其隶属关系、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不变。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