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 【发布日期】2004-07-30
  • 【生效日期】2004-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运输证明。

“在省内运输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起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明;运输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运输证明。

“外省过境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凭起运省的运输证明和进入我省的过境签证通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