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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表彰“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发改法规[2006]297号
  • 【发布日期】2006-02-21
  • 【生效日期】2006-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表彰“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表彰“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发改法规[2006]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

“四五”普法期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普法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和物价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精神,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发展改革中心工作相结合,以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努力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途径和新路子,大力开展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有力地促进了发展改革系统依法行政,取得显著成效,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辽宁省经委和河北省物价局等62家先进集体,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处、福建省经贸委政策法规处和山西省物价局政策法规处等57家先进处室,韩晓芳、宋伍生、刘宏伟等212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国家发展改革委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发展改革工作作出新的成绩。国家发展改革委号召各地发展改革、经贸和物价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学习,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做好“五五”普法工作,为开创新时期发展改革工作新局面,胜利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2001-2005年全国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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