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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湖北省卫生厅
  • 【发布文号】鄂卫发〔2006〕52号
  • 【发布日期】2006-03-01
  • 【生效日期】2006-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

(鄂卫发〔2006〕52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根据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卫生厅对管辖范围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卫生违法案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卫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省卫生厅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亲属申诉案件举报的奖励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卫生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

(一)拨打省卫生厅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举报;

(三)到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或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稽查处当面举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违法案件,经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举报人有权获得奖励。

(一)公共卫生类

1、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

2、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3、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的;

4、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

5、保健食品、化妆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

(二)医疗卫生类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承包科室的;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

3、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的;

4、一次性医疗器具使用后未按规定处置或进行非法买卖的;

5、非法组织采供血液的;

(三)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

1、发生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按照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

2、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疾病爆发流行的;

3、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许可批件消毒药械的;

(四)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类

1、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农民工未按规定实施健康监护的,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产生职业危害并出现1例以上职业病患者的;

2、不按规定改善劳动条件,降低职业危害,实施家庭作坊式生产的;

3、放射诊疗不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违规从事放射诊疗科活动半年以上的;

4、发生放射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五)母婴保健类

1、擅自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2、开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第七条 为便于奖励,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和银行帐号。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自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奖励以现金奖励为主要形式。根据举报人所举报的卫生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情节及处罚金额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适用简易处罚的,按照处罚金额的10%给予奖励,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按照处罚金额的5%~8%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0元至2000元。省卫生厅对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同一卫生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由举报者协商确定;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兑付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兑奖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或要求将奖金汇入指定帐号。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卫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湖北省卫生厅财政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受理群众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理的;

(二)应当给予奖励而不予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四)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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