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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质检监[2006]70号
  • 【发布日期】2006-03-06
  • 【生效日期】2006-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开展国家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及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24类产品实施免检

2006年对24类产品实施国家免检制度,分别为:速冻面米食品、啤酒、冷冻饮品、休闲肉制品、数码信息产品、体育用品、皮革皮具、玩具、乐器、纺织品、化妆品、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具、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安全防范产品、税控加油机、建筑工程材料、钢材冶金产品、能源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及稀土、气体压缩机、制造工程机械、农林机械、输变电设备、基础电子元器件和材料。

二、对电视机等42类产品免检有效期满的企业开展重新申请工作

2003年获得国家免检资格的电视机等42类产品、550家企业今年免检有效期满。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应当重新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免检有关条件要求的,再次给予免检资格;不符合条件或未重新申请的,不再享有免检资格。42类产品分别为:电视机、空调、固定电话机、吸油烟机、电风扇、洗衣机、电饭煲、DVD视盘机、洗衣粉、皮鞋、羽绒服、羊绒衫、卫生巾、陶瓷墙地砖、水泥、尿素、涂料、热轧盘条、建筑型材、热轧带肋钢筋、照明设备、木地板、乳粉、方便面、灭菌奶、食用植物油、旅游鞋、自行车、服装、日用陶瓷、卫生洁具、化妆品(护肤、洗发、护发用品)、液体洗涤剂、水泵、农(地)膜、建筑玻璃、塑料管材、无缝钢管、电线电缆、电动机、纸张、阀门。

三、有关要求

(一)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宣传培训工作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培训材料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编写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为准。未经总局或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其他单位不得开展免检培训。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坚持扶优扶强原则,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认真申报。

(二)要按照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坚决不受理、不上报,坚持宁缺勿滥。请各省局于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三)要坚持简化手续、不向企业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企业申报、审查等各项工作,确保免检工作权威性。

(四)按照《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国质检监[2003]394号),42类免检有效期满并正式提出重新申请的企业,在申请期间可继续使用免检标志;未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免检有效期满后不再具有免检资格,其有关产品不得再使用免检标志;重新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免检标志。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具体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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