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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惠安县等三个“优秀建筑之乡”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134号
  • 【发布日期】2006-03-23
  • 【生效日期】2006-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惠安县等三个“优秀建筑之乡”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惠安县等三个“优秀建筑之乡”的通知

(闽政文[2006]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筑业是我省支柱产业、富民产业,在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具有突出地位。已被授予“建筑之乡”的县(市)在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和支撑作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18号)精神,经评审,决定对建筑市场开拓能力强,就业带动明显,改革发展成绩显著的惠安县、上杭县、永泰县,作为“优秀建筑之乡”予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建筑之乡”再接再厉,为进一步壮大我省建筑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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