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 【发布日期】2004-08-06
- 【生效日期】2004-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6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68项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取消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6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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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性法规 │取消的│ │ │ │
│ ├──┬────┬────┤ │ 取消的许可 │ │ │
│类别│法规│ │ │许可事│ 事项名称 │ 规定许可事项的法规条文 │ 备注 │
│ │ │法规标题│通过时间│ │ │ │ │
│ │序号│ │ │项序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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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 │ │ │ │ │ │ 在广州市举行集│
│ │ │ │ │ │ │ │会、游行、示威的许│
│ │ │ │ │ │ │ │可手续,依照《中华│
│ 安 │ │广州市集│ │ │ 市人民政府对在中│ 第九条 申请在中山纪念堂、广州起义烈士陵园、英│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
│ │ 1 │会游行示│1990年 │ 1 │山纪念堂等特定场所举│雄广场、黄花岗烈士墓园、天河体育中心、中国出口商品│示威法》、《广东省│
│ │ │威若干规│4月20日 │ │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交易会和海珠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须经主管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民 │ │定 │ │ │批准 │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 │ │ │ │ │ │办法》和《广州市集│
│ │ │ │ │ │ │ │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 政 │ │ │ │ │ │ │》的有关规定办理。│
│ ├──┼────┼────┼───┼──────────┼─────────────────────────┼─────────┤
│ │ │广州市养│ │ │ 市公安局对在非限│ 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 │
│ 类 │ │犬管理规│1995年 │ 2 │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的,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 │
│ │ │定 │11月30日│ │销售店(档)的批准 │否合格进行审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 │
│ │ │ │ │ │ │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
│ │ 2 ├────┼────┼───┼──────────┼─────────────────────────┼─────────┤
│ │ │ │ │ │ │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 动物诊疗许可证│
│ │ │ │ │ 3 │ 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 │ │ │ │ │犬只诊疗服务的批准 │续。 │国动物防疫法》第四│
│ │ │ │ │ │ │ │十五条的规定申领。│
│ ├──┼────┼────┼───┼──────────┼─────────────────────────┼─────────┤
│ │ │ │ │ │ 市、县级市民政部│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
│ │ │ │ │ 4 │门对生产、销售殡仪丧│,须经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
│ │ │ │ │ │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 │
│ │ │广州市殡│1998年 │ │审查批准 │ │ │
│ │ 3 │葬管理规│2月18日 ├───┼──────────┼─────────────────────────┼─────────┤
│ │ │定 │ │ │ 民政部门对公墓、│ │ │
│ │ │ │ │ 5 │骨灰堂(楼)的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骨灰堂(楼│ │
│ │ │ │ │ │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的经营者不得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 │
│ │ │ │ │ │)、公墓广告的同意 │ │ │
│ ├──┼────┼────┼───┼──────────┼─────────────────────────┼─────────┤
│ │ │ │ │ │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 第二十一条 在水上从事旅馆、娱乐业的,必须经所│ │
│ │ │ │ │ 6 │当地水上从事娱乐业的│在地水上公安部门审核同意。 │ │
│ │ │ │ │ │审核同意 │ │ │
│ │ │广州市水│1999年 ├───┼──────────┼─────────────────────────┼─────────┤
│ │ 4 │上治安管│8月6日 │ │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 第二十二条 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 │
│ │ │理条例 │ │ │当地水上开办收购生产│必须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 │
│ │ │ │ │ 7 │性废旧金属业的《特种│证》,并应当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 │
│ │ │ │ │ │行业经营许可证》的核│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流动收购点。 │ │
│ │ │ │ │ │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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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 │ │ │ │ │ │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必须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
│ │ │ │ │ │ │ (一)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 │
│ │ │ │ │ │ │公路上行驶; │ │
│ 经 │ │ │ │ │ │ (二)超过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 砍伐路树的许可│
│ │ │广州市公│1994年 │ │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码头; │手续依照《中华人民│
│ │ 5 │路路政管│1月20日 │ 8 │对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三)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 类 │ │理条例 │ │ │的批准 │、牌坊、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 │ │ │ │ │ (四)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办理。 │
│ │ │ │ │ │ │ (五)开设与公路连接的交叉道口。 │ │
│ │ │ │ │ │ │ 上款第(二)、(五)项规定的行为,在批准前应征│ │
│ │ │ │ │ │ │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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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十五条 县级市以上的邮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 │
│ │ │ │ │ │ │其他单位、个人经营或代办邮政业务。 │ │
│ │ │ │ │ │ 邮政部门对经营邮│ 经营邮票、集邮品或者代办速递文件业务的,应向县│ │
│ │ │广州市邮│ │ 9 │票、集邮品或者代办速│级市以上邮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6 │政管理条│1994年 │ │递文件业务的审批 │申请营业执照。 │ │
│ │ │例 │5月20曰 │ │ │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经邮政部门批准,签订代办│ │
│ │ │ │ │ │ │合同。 │ │
│ │ │ │ ├───┼──────────┼─────────────────────────┼─────────┤
│ │ │ │ │ 10 │ 邮政部门对经营其│ 第十五条 第三款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经邮政│ │
│ │ │ │ │ │他邮政业务的批准 │部门批准,签订代办合同。 │ │
│ ├──┼────┼────┼───┼──────────┼─────────────────────────┼─────────┤
│ │ │广州市城│ │ │ │ │ │
│ │ │乡农副产│1995年 │ │ 市商业管理部门对│ 第十条 开办集贸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 │
│ │ 7 │品集贸市│1月12日 │ 11 │开办地方批发市场的核│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开办地方批发市场的,需│ │
│ │ │场管理条│ │ │准 │经市政府商业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 │
│ │ │例 │ │ │ │ │ │
│ ├──┼────┼────┼───┼──────────┼─────────────────────────┼─────────┤
│ │ │广州市牲│ │ │ │ 第九条 第一款 凡经批准设置的屠宰厂(场),凭│ 定点屠宰的许可│
│ │ 8 │畜屠宰和│1996年 │ 12 │ 市人民政府对《屠│市人民政府发给的《屠宰许可证》,办理有关证照,领取│手续依照国务院《生│
│ │ │肉品销售│8月29日 │ │宰许可证》的核发 │《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牲畜屠宰。 │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 │ │管理条例│ │ │ │ │五条的规定办理。 │
│ ├──┼────┼────┼───┼──────────┼─────────────────────────┼─────────┤
│ │ │ │ │ │ │ │ 危险物品的生产│
│ │ │ │ │ │ │ │、经营、储存单位以│
│ │ │广州市生│ │ │ 安全生产行政主管│ │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 │ 9 │产安全监│1999年 │ 13 │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专│ 第十四条 第三款 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接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 │ │察条例 │6月9日 │ │职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发│相应的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员的从业许可,依照│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 │ │ │ │ │ │ │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 │ │ │ │ │ │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
│ │ │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招聘劳动者,双│ │
│ │ │ │ │ 14 │对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方应签订合同书;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同时出示劳动保障│ │
│ │ │ │ │ │员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部门核发的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 │ │
│ │ │ │ ├───┼──────────┼─────────────────────────┤ │
│ │ │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动者的简章、启事中本│ │
│ │ │ │ │ 15 │对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单位基本情况、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劳动者工资│ │
│ │ │ │ │ │动者的简章、启事的审│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应当真实,并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 │
│ │ │广州市劳│1999年 │ │核 │政部门审核。 │ │
│ │ 10 │动力市场│8月6日 ├───┼──────────┼─────────────────────────┼─────────┤
│ │ │管理条例│ │ │ │ 第十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 │ │ │ (一)有机构章程; │ │
│ │ │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 │
│ │ │ │ │ 16 │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 │
│ │ │ │ │ │人应是本市城镇居民的│ (四)机构负责人应是本市城镇居民; │ │
│ │ │ │ │ │条件限制 │ (五)有三名以上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并│ │
│ │ │ │ │ │ │取得劳动力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 │
│ │ │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 │ │ │ │ 区、县级市旅游行│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拟设地│ │
│ │ │ │ │ 17 │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在│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 │
│ │ │ │ │ │其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 │广州市旅│1999年 │ │的审核同意 │ │ │
│ │ 11 │游管理条│12月16日├───┼──────────┼─────────────────────────┼─────────┤
│ │ │例 │ │ │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本市旅游景区(景点)内部从事导游业│ │
│ │ │ │ │ 18 │门对旅游景区(景点)│务的人员,须经导游业务培训,取得导游上岗证方能上岗│ │
│ │ │ │ │ │内部从事导游业务的人│。 │ │
│ │ │ │ │ │员导游上岗证的核发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所属车辆的配│ │
│ │ │ │ │ │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套保修业务的,应当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用│ │
│ │ │ │ │ │对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事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者进行│ │
│ │ │ │ │ 19 │运及其所属车辆的配套│资质审查,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发给公共客运│ │
│ │ │广州市公│ │ │保修业务的公共客运资│资质证书。申请者凭资质证书分别向工商、公安等行政管│ │
│ │ │共汽车电│2000年 │ │质证书的核发。 │理部门办理有关开业手续。 │ │
│ │ 12 │车客运管│1月14日 │ │ │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 │
│ │ │理条例 │ │ │ │配套保修业务。 │ │
│ │ │ │ ├───┼──────────┼─────────────────────────┼─────────┤
│ │ │ │ │ │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上岗│ │
│ │ │ │ │ 20 │对公共汽车电车从业人│培训,经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发给上岗证件。 │ │
│ │ │ │ │ │员上岗证的核发 │ 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上岗证件的人员从事公共汽车│ │
│ │ │ │ │ │ │电车经营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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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 │ │ │ │ │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 │
│ │ │ │ │ │对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 第二十条 第二款 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生产设│ │
│ │ │ │ │ 21 │建设生产设施或者设置│施;或者设置堆放场所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 │
│ 乡 │ │广州市饮│ │ │堆放场所的环境影响报│当先征得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同意。 │ │
│ │ │用水源污│1987年 │ │告书(表)的同意 │ │ │
│ │ 13 │染防治条│1月17日 ├───┼──────────┼─────────────────────────┼─────────┤
│ 建 │ │例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三十二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依照《中华人民│
│ │ │ │ │ │部门对直接或者间接向│项目,其定址、施工、投产,应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 │ │ 22 │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审查同意。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
│ 设 │ │ │ │ │项目的定址、施工的审│、同时施工、同时运转。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符合│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 │ │ │查同意 │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报告书的审批手续。│
│ ├──┼────┼────┼───┼──────────┼─────────────────────────┼─────────┤
│ 环 │ │ │ │ │ │ │ 依照《中华人民│
│ │ │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 │ │ │ │ 23 │部门对新建、扩建、改│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境 │ │ │ │ │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理的规定,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
│ │ │广州市大│ │ │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 │响报告书的审批手续│
│ │ 14 │气污染防│1991年 │ │ │ │。 │
│ 保 │ │治规定 │10月16日├───┼──────────┼─────────────────────────┼─────────┤
│ │ │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大气环境│ 主要大气污染物│
│ │ │ │ │ │部门对向大气排放污染│质量的需要,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排放许可证依照《中│
│ 护 │ │ │ │ 24 │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核发大气污染物限量排放许可证│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 │ │ │ │ │大气污染物限量排放许│。 │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 │ │ │ │ │可证的核发 │ │的规定办理。 │
│ 类 ├──┼────┼────┼───┼──────────┼─────────────────────────┼─────────┤
│ │ │ │ │ │ │ │ 依照《中华人民│
│ │ │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七条 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动工建│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 │ │ 25 │部门对产生环境噪声的│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
│ │ │ │ │ │建设项目的选址、动工│。 │条的规定,办理建设│
│ │ │ │ │ │建设的审查同意 │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 │ │ │ │ │的审批手续。 │
│ │ │广州市环│ ├───┼──────────┼─────────────────────────┼─────────┤
│ │ │境噪声污│1994年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十六条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 │
│ │ 15 │染防治规│5月20日 │ │部门对建筑或者市政工│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 保留建设行政管│
│ │ │定 │ │ 26 │程需延长作业时间、在│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的,应│理部门的“证明”。│
│ │ │ │ │ │夜间连续施工的批准 │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 │ │ │ │ │ │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 │
│ │ │ │ ├───┼──────────┼─────────────────────────┼─────────┤
│ │ │ │ │ │ 公安部门对在市区│ 第三十一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未经批准│ │
│ │ │ │ │ 27 │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使│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确需使用的,应当│ │
│ │ │ │ │ │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经公安部门批准。 │ │
│ │ │ │ │ │宣传车的批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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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 │
│ │ │ │ │ │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化粪池和垃圾槽的│ │
│ │ │ │ │ 28 │配套建设的化粪池和垃│,其设计方案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 │ │ │ │圾槽设计方案的审批和│。竣工后,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
│ │ │ │ │ │验收 │ │ │
│ │ │ │ ├───┼──────────┼─────────────────────────┼─────────┤
│ │ │ │ │ │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第十九条 建设机动车辆清洗站的技术设计方案,必│ │
│ │ │广州市城│ │ │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机动│须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有关规│ │
│ │ │市市容和│1995年 │ 29 │车辆清洗站的技术设计│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 16 │环境卫生│9月1日 │ │方案的审核 │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 │
│ │ │管理规定│ │ │ │务。 │ │
│ │ │ │ ├───┼──────────┼─────────────────────────┼─────────┤
│ │ │ │ │ │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 │
│ │ │ │ │ │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 │ │
│ │ │ │ │ │废弃物、余泥渣土有偿│ 第三十三条 凡从事生活废弃物、余泥渣土有偿清运│ │
│ │ │ │ │ 30 │清运和公共厕所收费服│和公共厕所收费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市市│ │
│ │ │ │ │ │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 │
│ │ │ │ │ │的审核同意和环境卫生│质合格证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 │
│ │ │ │ │ │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发│ │ │
│ │ │ │ │ │放 │ │ │
│ ├──┼────┼────┼───┼──────────┼─────────────────────────┼─────────┤
│ │ │ │ │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 │
│ │ │ │ │ 31 │管部门对非本市的设计│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设计单位│ │
│ │ │ │ │ │单位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 │划设计的核准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
│ │ │ │ │ │ │ (一)市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及部队、外地驻穗│ │
│ │ │ │ │ │ │单位除原状维修、装修外的各类建设工程,位于国道、省│ │
│ │ │ │ │ │ │道、铁路、规划宽度为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临街建设工程│ │
│ │ │ │ │ │ │,珠江广州河段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 │
│ │ │ │ │ │ │统民居和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各│ │
│ │ │ │ │ │ │类建设工程,区属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米的建设工程 │ │
│ │ │ │ │ │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 │ │ │ │ │ │ (二)本条第(一)项外的区属30层以下建设工程,│ │
│ │ │ │ │ │ │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
│ │ │ │ │ │ │管部门批准的区属综合开发小区和村镇详细规划内村镇建│ │
│ │ │广州市城│1996年 │ │ │设工程,各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不改变建筑物使用│ │
│ │ 17 │市规划条│1月12日 │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性质和不增加建筑物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 │
│ │ │例 │ │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以及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 │
│ │ │ │ │ 32 │城市规划部门对经营性│的容积率内的扩建及加层建设工程、经营性建筑的装修工│ │
│ │ │ │ │ │建筑装修工程的建设工│程,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部门核│ │
│ │ │ │ │ │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发。其中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位建设工程,还须经市│ │
│ │ │ │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 │
│ │ │ │ │ │ │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报市城市规划行 │ │
│ │ │ │ │ │ │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或有关管理规定的,│ │
│ │ │ │ │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收到批准文件法定工作日│ │
│ │ │ │ │ │ │15日内予以否决。 │ │
│ │ │ │ │ │ │ (三)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在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 │ │ │ │批准后,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特定管理区│ │
│ │ │ │ │ │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与区外相衔接的城市基础设施的│ │
│ │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
│ │ │ │ │ │ │管部门审核同意。 │ │
│ │ │ │ │ │ │ (四)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工程,由│ │
│ │ │ │ │ │ │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 │
│ │ │ │ │ │ │,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 │
│ │ │ │ │ │ │按下列权限审批: │ │
│ │ │ │ │ │ │ (一)公共绿地,属市、市辖各区管理的,由市城市│ │
│ │ │ │ │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建制镇管理的和单位、个人出│ │
│ │ │ │ │ │ │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 │
│ │ │ │ │ │ │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属市管理的│ │
│ │ │ │ │ │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市辖各区、建制镇│ │
│ │ │ │ │ │ │管理,或者单位和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 │
│ │ │ │ │ │ │门审批。 │ │
│ │ │ │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经市城市规划行│ │
│ │ │ │ │ │部门对城市绿地的工程│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
│ │ │ │ │ 33 │设计和变更城市绿地工│部门审批;经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 │
│ │ │ │ │ │程设计的审批 │项目,由同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 │
│ │ │ │ │ │ │ (四)铁(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 │
│ │ │ │ │ │ │绿地,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铁(公)路或林业等主管│ │
│ │ │ │ │ │ │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 │ │ │ 本条规定由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的城市绿│ │
│ │ │广州市城│ │ │ │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工程设计,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 │
│ │ 18 │市绿化管│1996年 │ │ │管部门备案。 │ │
│ │ │理条例 │6月18日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分区绿化控制性│ │
│ │ │ │ │ │ │详细规划、城市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确需变│ │
│ │ │ │ │ │ │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 │
│ │ │ │ │ │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体工程同时设计,并应于建设工程项目申报验收前全面完│ │
│ │ │ │ │ 34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成。 │ │
│ │ │ │ │ │绿化工程的验收 │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城市绿化管理│ │
│ │ │ │ │ │ │部门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 │
│ │ │ │ │ │ │格证。 │ │
│ │ │ │ ├───┼──────────┼─────────────────────────┼─────────┤
│ │ │ │ │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 │
│ │ │ │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 │
│ │ │ │ │ │部门对在公共绿地、居│ 在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开设商业、服│ │
│ │ │ │ │ 35 │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务设施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规划│ │
│ │ │ │ │ │开设商业、服务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 │
│ │ │ │ │ │审批 │照,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应遵守城市绿地和工商│ │
│ │ │ │ │ │ │行政管理的规定。 │ │
│ ├──┼────┼────┼───┼──────────┼─────────────────────────┼─────────┤
│ │ │广州市环│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二十条 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批│ │
│ │ 19 │境保护条│1996年 │ 36 │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防治│准的,不得定址;建设项目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设计│ │
│ │ │例 │12月18日│ │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设计│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审│ │
│ │ │ │ │ │的批准 │查同意,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实物试运行或者投产。 │ │
│ ├──┼────┼────┼───┼──────────┼─────────────────────────┼─────────┤
│ │ │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建筑活动实行从业许可制度。从事建筑活动│ │
│ │ │ │ │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含装修装饰设计,下同)、施工和工│ 相关单位的资质│
│ │ │ │ │ │勘察、设计(含装修装│程中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建筑活动的资质条件,并│证书,依照《中华人│
│ │ │ │ │ 37 │饰设计)、施工和工程│按规定申请办理从业许可,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后,向工商│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 │ │ │ │ │中介服务单位的从业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十二条、第十三条的│
│ │ │ │ │ │可 │应当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承接业│规定办理。 │
│ │ │ │ │ │ │务。 │ │
│ │ │ │ ├───┼──────────┼─────────────────────────┼─────────┤
│ │ │ │ │ │ │ 第九条 中央、部队、省和外地在本市从事工程勘察│ │
│ │ │ │ │ │ │、设计、施工和工程中介服务的单位,承接省管建设工程│ │
│ │ │ │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的,应当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 │
│ │ │ │ │ │门对承接本市市属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承接本市市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 │
│ │ │ │ │ │工程的中央、部队、省│手续,从事与资质证书相适应的建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 │
│ │ │ │ │ │、外地、香港特别行政│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 │ │
│ │ │ │ │ 38 │区、澳门、台湾地区及│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经济组织在│ │
│ │ │ │ │ │国外在本市从事工程勘│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承接省管建设工程的,应当将省建设│ │
│ │ │ │ │ │察、设计、施工和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 │
│ │ │ │ │ │中介服务的单位和经济│接市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后从事建│ │
│ │ │ │ │ │组织的注册、核准 │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 │
│ │ │ │ │ │ │关的建筑活动。 │ │
│ │ │ │ │ │ │ 已办理注册手续的,每年审核一次。 │ │
│ │ 20 │广州市建│1997年 ├───┼──────────┼─────────────────────────┼─────────┤
│ │ │筑条例 │1月29日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登记制度。建设单位为│ │
│ │ │ │ │ 39 │对建设单位的报建登记│报建人,不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 │
│ │ │ │ │ │ │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拆卸建(构)筑物的,报建人应当向有管│ │
│ │ │ │ │ │ │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构)筑物拆卸施工│ │
│ │ │ │ │ │ │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卸施工。 │ │
│ │ │ │ │ │ │ 申请领取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 │
│ │ │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资料: │ │
│ │ │ │ │ 40 │对建(构)筑物拆卸施│ (一)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 │
│ │ │ │ │ │工许可证的核发 │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证明文件; │ │
│ │ │ │ │ │ │ (二)建设单位和拆卸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 │
│ │ │ │ │ │ │ (三)承包拆卸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拆卸建(构)│ │
│ │ │ │ │ │ │筑物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案,其中分期拆卸的项目应当│ │
│ │ │ │ │ │ │提供分期拆卸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 │
│ │ │ │ │ │ │ (四)办理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的证明。 │ │
│ │ │ │ ├───┼──────────┼─────────────────────────┼─────────┤
│ │ │ │ │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 │
│ │ │ │ │ │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关部门验收。工程验收结束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 │
│ │ │ │ │ 41 │工验收质量认定书的核│收报告,并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给建设工程竣│ │
│ │ │ │ │ │发 │工验收质量认定书,凭此书及有关文件办理产权登记、供│ │
│ │ │ │ │ │ │水、供电手续。 │ │
│ ├──┼────┼────┼───┼──────────┼─────────────────────────┼─────────┤
│ │ │ │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 │ │
│ │ │广州市机│ │ │管部门、市技术监督管│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应当经│ │
│ │ 21 │动车排气│1997年 │ 42 │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净│ │
│ │ │污染防治│9月26日 │ │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的│化效果和产品质量进行测试,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其│ │
│ │ │规定 │ │ │净化效果和产品质量的│销售价格和安装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 │
│ │ │ │ │ │测试 │ │ │
├──┼──┼────┼────┼───┼──────────┼─────────────────────────┼─────────┤
│ 农 │ │ │ │ │ │ │ 挖沙、取土、淘│
│ │ │广州市实│ │ │ 水、国土、矿产等│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金等活动的许可手续│
│ │ │施《中华│199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挖│淘金的,按规定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 村 │ 22 │人民共和│3月19日 │ 43 │沙、采石、取土、淘金│部门批准后,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涉及航道│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 │ │国水法》│ │ │业务的批准 │、公路、桥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的航运、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办法 │ │ │ │务、海监等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
│ 农 │ │ │ │ │ │ │十五条规定办理。 │
│ ├──┼────┼────┼───┼──────────┼─────────────────────────┼─────────┤
│ │ │ │ │ │ │ │ 加工制作、经营│
│ 业 │ │ │ │ │ │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
│ │ │ │ │ │ 市野生动物行政主│ │生动物的皮张及其他│
│ │ │广州市野│ │ │管部门对加工制作、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产品的许可手续,依│
│ 类 │ 23 │生动物保│1991年 │ 44 │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门批准,不得加工制作、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 │护管理若│12月7日 │ │生动物的皮张及其他产│的皮张及其他产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 │ │干规定 │ │ │品的批准 │ │二十二条和《广东省│
│ │ │ │ │ │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
│ │ │ │ │ │ │ │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 │ │ │ │ │ │ │办理。 │
│ ├──┼────┼────┼───┼──────────┼─────────────────────────┼─────────┤
│ │ │ │ │ │ 市植物保护总站对│ 第十四条 种植场必须配备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 │
│ │ │ │ │ 45 │《植保员上岗证》的核│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植保员须经市植物保护总站技│ │
│ │ │ │ │ │ 发 │术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植保员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
│ │ │ │ ├───┼──────────┼─────────────────────────┼─────────┤
│ │ │ │ │ │ 市农业局对在本市│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中间试验│ │
│ │ │ │ │ 46 │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的,必须向广州市农业局申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核定│ │
│ │ │ │ │ │中间试验的审批 │范围内进行。 │ │
│ │ │ │ ├───┼──────────┼─────────────────────────┼─────────┤
│ │ │广州市农│1995年 │ │ │ │ 属于化学危险物│
│ │ 24 │药使用管│1月12日 │ │ 农业行政部门对《│ 第十六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农药经营许可│品的农药的经营许可│
│ │ │理规定 │ │ 47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证》和《营业执照》。 │证,按照国务院《农│
│ │ │ │ │ │发 │ 农药使用者必须到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药管理条例》第十七│
│ │ │ │ │ │ │执照》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 │ │ │ │ │ │。 │
│ │ │ │ ├───┼──────────┼─────────────────────────┼─────────┤
│ │ │ │ │ │ 区、县级市以上农│ 第十七条 经营农药单位的售货员必须持有区、县级│ │
│ │ │ │ │ 48 │业局对经营农药单位的│市以上农业局核发的《农药经营上岗证》,并开展农药安│ │
│ │ │ │ │ │售货员《农药经营上岗│全使用宣传,向使用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 │
│ │ │ │ │ │证》的核发 │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 │
│ ├──┼────┼────┼───┼──────────┼─────────────────────────┼─────────┤
│ │ │ │ │ │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 实行兽医卫生合格证管理制度。专门从事│ │
│ │ │ │ │ │所对专门从事牲畜及牲│牲畜及牲畜产品的生产、屠宰、加工、储存、销售的企业│ │
│ │ │ │ │ 49 │畜产品的生产、屠宰、│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所在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申请登│ │
│ │ │ │ │ │加工、储存、销售的企│记,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
│ │ │广州市牲│1995年 │ │业和个体工商户兽医卫│领取营业执照。 │ │
│ │ 25 │畜检疫规│10月20日│ │生合格证的核发 │ 兽医卫生合格证实行年审制度,歇业收回。 │ │
│ │ │定 │ ├───┼──────────┼─────────────────────────┼─────────┤
│ │ │ │ │ │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与兽医卫生有关的生产│ │
│ │ │ │ │ 50 │所对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场所,须事先经当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查同意,│ │
│ │ │ │ │ │与兽医卫生有关的生产│方可施工。 │ │
│ │ │ │ │ │经营场所的审查、验收│ 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 │
│ │ │ │ │ │ │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农业建设项目│ │
│ │ │ │ │ │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须经项目主│ │
│ │ │ │ │ │ │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
│ │ │ │ │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门审批。 │ │
│ │ │ │ │ 51 │对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农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防治农业环│ │
│ │ │ │ │ │影响报告书、基本农田│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 │
│ │ │广州市农│ │ │环境保护方案的预审 │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同意;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 │
│ │ │业环境保│1996年 │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防│ │
│ │ 26 │护管理规│6月28日 │ │ │治农业环境污染设施的使用。 │ │
│ │ │定 │ │ │ │ 已投入运行的农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 │
│ │ │ │ │ │ │自拆除或者闲置。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提供农业使用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 │
│ │ │ │ │ │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成品。必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符合农用标准│ │
│ │ │ │ │ 52 │门对工业废渣等废弃物│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用许可证,方可提供农│ │
│ │ │ │ │ │及其制成品农用许可证│用。 │ │
│ │ │ │ │ │的核发 │ 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 │
│ │ │ │ │ │ │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 │ │
│ ├──┼────┼────┼───┼──────────┼─────────────────────────┼─────────┤
│ │ │ │ │ │ │ │ 采伐许可证依照│
│ │ │ │ │ │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 第九条 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 │ │ │ │ 53 │员会对砍伐流溪河水库│水源林,未经管委会审核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林法》第三十二条、│
│ │ │ │ │ │、黄龙带水库集雨面积│得砍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 │ │ │ │ │范围内的水源林的审核│ │土保持法》第十六条│
│ │ │ │ │ │ │ │的规定办理。 │
│ │ │ │ ├───┼──────────┼─────────────────────────┼─────────┤
│ │ │广州市流│ │ │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 第十条 第二款 流域内各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年度用│ │
│ │ 27 │溪河流域│1996年 │ 54 │员会对流域内各水工程│水调度运用计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 保留水行政主管│
│ │ │管理规定│12月18日│ │管理单位的年度用水调│委会批准执行。 │部门的审批。 │
│ │ │ │ │ │度运用计划的批准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 流域内干流、支流沿河的经济开发项目,│ 在河道管理范围│
│ │ │ │ │ │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均应符合流域总体规划,保证流域供水水质和水量。建设│内的有关建设工程的│
│ │ │ │ │ 55 │员会对流域内干流、支│单位须将开发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管委会或区、县级市水行│建设方案依照《中华│
│ │ │ │ │ │流沿河的经济开发项目│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 │ │ │ │的开发方案的审查 │审批手续。 │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 │ │ │ │ │ │报批手续。 │
│ ├──┼────┼────┼───┼──────────┼─────────────────────────┼─────────┤
│ │ │ │ │ │ │ │ 在河道管理范围│
│ │ │ │ │ │ │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影响│内的有关建设工程的│
│ │ │广州市水│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必须制定配套的保护方案,按│建设方案依照《中华│
│ │ 28 │利工程设│1997年 │ 56 │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分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 │施保护规│9月26日 │ │运行的各类工程建设的│ 经审核同意的保护方案,应作为工程建设的必备项目│三十八条、《中华人│
│ │ │定 │ │ │配套保护方案的审核 │,按基建程序报批,并应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 │ │ │ │ │、同时竣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 │ │ │ │ │ │报批手续。 │
├──┼──┼────┼────┼───┼──────────┼─────────────────────────┼─────────┤
│ 教 │ │ │ │ │ 市成人教育行政主│ │ 有关的办学审批│
│ │ │ │ │ │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对│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和个人在本│手续依照国务院《中│
│ │ │ │ │ 57 │港、澳、台地区的机构│市办学或与本市单位、个人联合办学的,由市成人教育行│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 育 │ │广州市社│ │ │和个人在本市办学或与│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如属举办国家承│作办学条例》第十二│
│ │ 29 │会力量办│1992年 │ │本市单位、个人联合办│认学历教育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条的规定办理。 │
│ │ │学管理条│12月26日│ │学的审核和批准 │ │ │
│ 科 │ │例 │ ├───┼──────────┼─────────────────────────┼─────────┤
│ │ │ │ │ │ 办学批准部门对学│ 第十七条 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内容,必须│ │
│ │ │ │ │ 58 │校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报经办学批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 │
│ 学 │ │ │ │ │内容的审核同意 │并接受工商、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
│ ├──┼────┼────┼───┼──────────┼─────────────────────────┼─────────┤
│ │ │ │ │ │ │ 第十条 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迁移、拆除已公│ 迁移、拆除文物│
│ 文 │ │ │ │ │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保护单位的审批手续│
│ │ │ │ │ 59 │对迁移、拆除文物保护│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全国重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 │ │广州市文│ │ │单位的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须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国文物保护法》第二│
│ 化 │ 30 │物保护管│1994年 │ │ │ │十条的规定办理。 │
│ │ │理规定 │5月20日 ├───┼──────────┼─────────────────────────┼─────────┤
│ │ │ │ │ │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 第二十条 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 │
│ 卫 │ │ │ │ 60 │门对经营文物监管物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文物监│ │
│ │ │ │ │ │的审核批准 │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 │
│ │ │ │ │ │ │照,方可开业。 │ │
│ 生 ├──┼────┼────┼───┼──────────┼─────────────────────────┼─────────┤
│ │ │ │ │ │ │ 第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 │ │ │ │ │ (一)园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 │
│ 类 │ │ │ │ │ │内定居,并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 │ │ │ │ │ │或经考核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相应资格,有三年以上│ │
│ │ │ │ │ │ │幼儿园工作经验,经园长岗位培训,取得园长资格证书。│ │
│ │ │ │ │ │ 教育行政部门对幼│ (二)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 │
│ │ │ │ │ 61 │儿园园长资格证书的核│学历或经考核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相应资格。 │ │
│ │ │ │ │ │发 │ (三)医务人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及其他以│ │
│ │ │ │ │ │ │上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 │
│ │ │广州市幼│1996年 │ │ │ (四)保育员必须具有初中毕业及其他以上文化程度│ │
│ │ 31 │儿教育管│6月28日 │ │ │,并经过保育员职业培训。 │ │
│ │ │理规定 │ │ │ │ (五)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 │
│ │ │ │ │ │ │查。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 │
│ │ │ │ ├───┼──────────┼─────────────────────────┼─────────┤
│ │ │ │ │ │ 区、县级市教育行│ │ 境内外合作举办│
│ │ │ │ │ │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 第十五条 第三款 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幼儿园的审批手续依│
│ │ │ │ │ │门、市人民政府对境外│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合作举办幼儿园的,由园址所│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 62 │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在地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 │ │ │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 │ │ │ │格的机构合作举办幼儿│ │。 │
│ │ │ │ │ │园的审核、审批 │ │ │
│ ├──┼────┼────┼───┼──────────┼─────────────────────────┼─────────┤
│ │ │ │ │ │ │ 第七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 │
│ │ │ │ │ │ │格,其所在地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应持有本市城│ │
│ │ │ │ │ │ 卫生行政部门对《│乡居民户口,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取得《广州市社会医疗│ 卫生技术人员的│
│ │ │ │ │ │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卫│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执业证书依照《中华│
│ │ │ │ │ 63 │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 │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 │ │ │ │ │书》的核发 │ 第十九条 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医务│法》第八、十二、十│
│ │ │ │ │ │ │人员,必须持有城乡居民身份证,身体健康,经广州市卫│三条的规定办理。 │
│ │ │ │ │ │ │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 │
│ │ │广州市社│ │ │ │资格证书》。 │ │
│ │ │会医疗机│1996年 ├───┼──────────┼─────────────────────────┼─────────┤
│ │ 32 │构管理规│10月25日│ │ │ 第十一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履行审│ │
│ │ │定 │ │ │ │批手续: │ │
│ │ │ │ │ │ │ (一)不设床位的个体诊所,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 不设床位或者床│
│ │ │ │ │ │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位不满100张的医疗 │
│ │ │ │ │ │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 (二)设置不满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广州市卫 │机构的审批手续,依│
│ │ │ │ │ 64 │设置不满100张床位的 │生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照国务院《医疗机构│
│ │ │ │ │ │医疗机构的审批 │ (三)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经广州市 │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 │ │ │ │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一)项的规定办│
│ │ │ │ │ │ │ (四)部队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必须经军队各军兵│理。 │
│ │ │ │ │ │ │种驻穗最高领导机关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 │
│ │ │ │ │ │ │(二)、(三)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
│ 其 │ │ │ │ │ │ │ 宗教活动场所设│
│ │ │ │ │ │ 区、县级市以上人│ 第二十条 第一款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经区、县│立的手续,依照国务│
│ │ │ │ │ 65 │民政府对设立宗教活动│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院《宗教活动场所管│
│ 他 │ │ │ │ │场所的批准 │》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理条例》第二条的规│
│ │ │ │ │ │ │ │定办理。 │
│ │ │ │ ├───┼──────────┼─────────────────────────┼─────────┤
│ 类 │ │ │ │ │ 市宗教事务部门对│ 第三十二条 举行非常规性的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 │
│ │ │ │ │ 66 │举行非常规性的宗教活│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事先向市宗教事务部门申│ │
│ │ │广州市宗│ │ │动的批准 │报。 │ │
│ │ 33 │教事务管│1997年 ├───┼──────────┼─────────────────────────┼─────────┤
│ │ │理条例 │9月26日 │ │ 市宗教事务部门对│ 第四十二条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宗教出版物,应│ │
│ │ │ │ │ 67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当经市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
│ │ │ │ │ │宗教出版物的同意 │定办理。 │ │
│ │ │ │ ├───┼──────────┼─────────────────────────┼─────────┤
│ │ │ │ │ │ 市宗教事务部门对│ │ │
│ │ │ │ │ │本市非宗教组织、个人│ 第五十条 第二款 本市非宗教组织、个人接待国外│ │
│ │ │ │ │ 68 │接待国外宗教组织和宗│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或者应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邀请│ │
│ │ │ │ │ │教人士或者应国外宗教│出访,应当事先征询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 │
│ │ │ │ │ │组织和宗教人士邀请出│ │ │
│ │ │ │ │ │访的批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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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