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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6]36号
  • 【发布日期】2006-04-11
  • 【生效日期】2006-04-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3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5〕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将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清理范围:一是省政府、兰州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二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是有关单位制定的其他文件。

清理重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社会服务、权益保护、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方法、步骤和时限

市州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清理工作。省政府规章的清理,由原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按法定立法程序处理;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清理,由原制定机关负责处理;原为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文件,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原起草部门在机构改革中有变动的,由现在主要负责实施此项工作的部门清理。

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与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不再作修改处理。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全省的清理工作于2006年5月开始至10月底前完成。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于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见附件)分别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汇总后,将于11月底前上报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

三、清理要求

(一)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是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班子,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在按时完成本机关清理工作任务的同时,对下级政府、部门的清理工作也要进行督促检查。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监察厅将根据各地、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

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三)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附件:清理情况表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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