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06-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
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
《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主要明确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战略意图和工作重点,是未来五年国土资源工作的行动纲领。
《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以2005年为基准年,2006年至2010年为规划期。
第一章 成就与形势
第一节 国土资源工作成就显著
“十五”时期,国土资源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妥善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资源供应基本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贯彻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总规模,基本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保证了国家粮食安全。国土资源大调查等专项规划取得重要成果。油气资源和新能源调查评价取得新进展,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发现一批矿产地,新增了一批资源量。基础地质调查程度进一步提高。重点地区土地资源调查监测成绩显著。完成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西部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工程取得成效。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得到加强,开展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区的专项调查评价和全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成功预防了一批地质灾害,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逐步规范,矿业权管理得到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力度加大,海洋经济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在东太平洋洋底多金属结核勘查中,在太平洋国际海底区域圈定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矿区基础上,不断扩大勘探范围,初步圈定了富钴结壳资源申请区。测绘统一监管逐步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稳步推进,测绘保障服务成效明显,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迅速。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编制和实施了国家、省、市、县、乡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市、县四级矿产资源规划。积极培育规范资源要素市场,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显著成效。土地、矿产、海洋执法监察全面展开。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大陆科学钻探顺利完成。国土资源信息化迈上新台阶。这些重要成就,为“十一五”时期国土资源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节 国土资源形势严峻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步伐加快,我国进入资源消耗快速增长阶段,土地、淡水、能源、矿产资源和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制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尖锐,保护耕地压力增大
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将会持续增长,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生态退耕还需要占用耕地,耕地污染和退化严重,后备资源不足,人增地减趋势难以逆转。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普遍超标,闲置、浪费土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良田问题比较严重。
二、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加强资源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任务紧迫
我国基础地质工作程度总体偏低,矿产勘查技术难度加大,部分重要矿产资源可采储量下降,后备勘查和开发基地逐渐减少。三分之二的国有骨干矿山进入中晚期,400多座矿山生产因资源逐步枯竭而难以为继。国内矿产资源保障程度下降,对外依存度不断攀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综合利用水平较低,滥采乱挖、采富弃贫,浪费资源和破坏矿区环境的现象仍然存在。矿产资源高强度开发,使生态环境与生产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剧。
三、海洋地质调查与资源勘查程度低,勘查开发力度急需加强
海洋区域地质调查和资源勘查程度低,勘探层位比较单一,边远海区调查工作较少,尚无完整翔实的海洋基础地质数据。海洋综合承载力和海洋重要资源底数尚需摸清。海洋科技水平较低,技术装备相对落后,传统海洋产业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海洋资源开发不足与局部海域开发过度并存,部分海域生态环境恶化。
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相对短缺,测绘监管和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测绘基准体系亟待完善,航空航天遥感资料获取能力不足,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尚未实现必要覆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相对滞后,更新缓慢。测绘基础设施薄弱,整体装备水平偏低。测绘公共产品不够丰富,应用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测绘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管理体制有待完善,测绘市场不够规范,依法行政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五、地质灾害日趋严重,防灾减灾能力亟待提升
在自然因素和规模与强度日趋强烈的经济活动作用下,地质灾害问题日趋突出。人口密集区地面沉降等缓变性地质灾害不断加重,部分国家基础设施受到滑坡和泥石流灾害的严重威胁。地质灾害调查难以满足防灾减灾的需要。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没有形成,全国性灾害监测预报水平较低,应急反应能力差。许多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亟待查明,应及早采取工程防治措施。
六、资源优化配置不尽合理,市场机制和规划体系急需完善
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尚不完善。国土资源产权制度和税费制度改革滞后。国土资源管理参与宏观调控手段不尽完善。国土空间开发缺乏统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作用有待加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征地制度改革需要加快。土地市场体系仍需完善。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等基础工作还较薄弱。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矿业权市场不健全,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急需建立。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
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与任务
第三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服务社会更加优质全面。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坚持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并举,立足国内,适度超前,有效提高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供应能力;坚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坚持科技创新,提升解决国土资源重大问题的能力;坚持统筹规划,不断提高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缓解资源供应短缺矛盾,解决资源利用效率低、调查程度低和开发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节 规划目标
一、“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
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得到初步缓解,以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体系基本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参与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加强。耕地减少过多的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农田建设力度显著加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明显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提高,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加大,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海洋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新进展。测绘统一监管显著加强,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基本建成,信息化测绘体系基本形成,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国土资源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国土综合整治取得实质进展。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区基本建成防灾减灾体系。建立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国土资源管理运行体系初步形成。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制体制。
二、“十一五”规划主要预期指标
全国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亿公顷(18亿亩)。
5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80万公顷(2700万亩),其中占用耕地总量控制在103万公顷(1550万亩)。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115万公顷(1725万亩)。
年度供地总量中有偿供地的比例达到60%以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面积占出让面积的比例提高到35%。
完成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航空遥感等基础调查330万平方公里。
新增石油探明地质储量45―50亿吨、天然气2―2.25万亿立方米、铁矿石50亿吨、铜2000万吨、铝土矿2亿吨、煤炭普查详查资源储量1000亿吨。
矿产资源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35%,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35%以上。
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以上。
陆地国土1∶5万基础地理信息覆盖率达到95%以上,年更新率争取达到20%。1∶1万基础地理信息实现必要的覆盖,年更新率争取超过20%。内海水与领海基础地理信息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第五节 主要任务
一、切实巩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资源基础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各类、各业经济发展用地。引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主体集中力量加强资源勘查,支持、推广与找矿有关的适用技术,实现重要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和危机矿山的找矿重大突破。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促进稳定多元的全球矿产供应体系的建立。加强海洋勘查开发,保障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大基础测绘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与开发利用,发展地理信息产业。
二、积极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研究和制定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法律法规,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依靠技术进步,完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市场环境,参与制定财税、投资、价格和外贸政策,形成资源充分、综合、循环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国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城乡用地统一市场配置、矿业权市场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土地、矿业权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提高土地、矿业权的配置效率、交换流转速度和利用效率,切实加强政府调控土地、矿业权市场的能力和水平。
四、改革完善土地产权管理制度
研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强土地确权政策研究。改革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土地权利体系。基本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提高“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能力。
五、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防治能力
加快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搞好地面沉降监测和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加强三峡库区等重点工程区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
六、建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支撑体系
开展资源环境领域和地球科学应用基础研究,形成一批原创性科技成果。集中力量发展对地观测技术、深部探测技术、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信息应用技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技创新体系,全面提高国土资源系统整体科技水平,提高解决资源制约问题的科技支撑能力。
七、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省级以下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推进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建设,全面落实行政管理职能。健全完善国土资源产权管理和争议裁决制度,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事权与国土资源经济利益分配格局。加强全国土地、矿产资源统一管理,完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建立和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统筹协调全国地质工作布局和发展。进一步理顺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公共服务领域,确保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
第三章 土地资源
第六节 严格保护耕地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按照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2亿公顷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5亿吨左右的目标,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全面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耕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进行考核。重点保护国家粮食主产区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加大投入,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全面提高基本农田管理和建设水平。
二、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
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的要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确定各级、各类城市的规模和布局,切实防止城市无序扩张。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格核定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有效控制耕地减少过多状况。坚持按建设项目考核,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确保与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加快建设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提高耕地保护的信息化水平和国家监管能力。
三、搞好土地整理复垦
积极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复垦。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整理复垦质量。土地整理复垦要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区倾斜,以土地整理促进基本农田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搞好基本农田和村庄土地整理。加强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管理,用好、管好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四、处理好生态建设、农业结构调整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保障国家生态脆弱地区治理和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用地需求。严格执行退耕还林政策,科学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生态退耕标准和指标,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做好陡坡耕地、严重沙化地区等的退耕工作,严禁将土壤条件和耕作条件良好的平坝缓坡地退耕。生态退耕地区要确保每个农村人口保有一定数量的基本口粮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搞好土地评价,支持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业结构调整中要稳定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和布局。通过监测和有效防治,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
五、加强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统筹安排城乡各项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支持农民最急需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重点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公路、农村电网改造等新农村建设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要在摸清农村建设用地现状的基础上,严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区和生态保护区,并落实到地块。
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和节约土地、设施配套、节能环保的原则,加强对村庄、集镇和农民住宅建设的引导,因地制宜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和村庄改造。新农村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坚持建新拆旧,积极推进废弃地和宅基地复垦整理。在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力加强农村地质灾害防治,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节 加强土地调查评价和监测
一、开展全国第二次土地资源调查
按照统一标准、技术先进、图数一致、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要求,开展全国第二次土地资源调查。在统一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基础上,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的类型、数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建立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实现土地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
二、建立国家和省级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
开展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成渝地区、粮食主产区等重点地区、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继续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执法检查。开展国家级开发区(园区)的土地利用状况、各业用地状况、集约利用程度和经济效益的监测。选择土地利用变化频繁、有技术条件的省(区、市),建立省级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
三、加强土地市场调查与监测
深化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调查评价。开展全国主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建设用地供应、使用和交易情况的调查和监测。建立全国土地市场运行监测预警网络和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完善建设用地备案等土地利用监管制度。
四、开展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调查和监测
实施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工程,开展国家八大生态环境建设工程规划区的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覆被变化、土地退化及生态环境建设状况的本底调查和动态监测,从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角度评价生态环境建设效果,为农、林、水、环等部门提供公共性、基础性信息。建设全国重点地区的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系统。
第八节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一、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作为根本指导方针,全面完成全国、省、市、县和乡(镇)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强化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战略性、综合性和政策性,提高地(市)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性、结构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规划咨询审议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争议仲裁机制、实施规划定期评估报告制度和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制度,完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编制规程,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水平。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加强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适时组织编制高速公路建设、铁路建设、南水北调工程等重点工程和重点地区的土地整理复垦规划。
二、加强对区域和城乡土地利用的调控
按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的要求,优化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东部地区要优化结构,节地挖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中部地区要合理布局城镇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生产能力。西部地区要在重点满足生态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基础上,适度开发后备土地资源。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要盘活存量土地,加强老矿山等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引导和促进农民居住向村镇集中、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农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调整建设用地,改善城市土地供应结构和布局。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合理规划和整治村镇建设用地。
三、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
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宏观调控要求,科学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用地指标,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的重点项目用地,控制农用地转用的速度和结构。建立土地利用计划分类考核办法,加强实施计划台帐管理,及时评估分析计划执行情况,落实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农用地转用及其他土地利用项目的规划审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计划指标、未通过预审的项目不得批准。对违反规划、突破计划批准用地和供应土地的,依法严肃处理。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预审规定,凡不符合法律、规划、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通过预审。强化用地合理性审查,推进预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健全规划实施保障体系。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完善约束与激励并重的规划实施机制,建立有效的规划实施部门协调机制和规划实施评估制度,严格规划修改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和违法修改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九节 强化土地产权管理
一、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改革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各类他项权利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取得和消灭条件等,建立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产权机制。
二、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
基本完成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任务,及时做好国有土地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实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土地置换中的权属管理。
三、建立完善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
研究基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经费的解决途径,建立调处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形成一支高素质、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的专业队伍,依法调处各类土地权属争议。
四、推进土地统一登记体系建设
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开发应用统一标准软件,以县级为基础,建立自上而下的全国土地统一登记体系,实现土地产权信息、土地登记资料的异地查询和土地登记相关信息的逐级汇总和分析。建立完善土地登记代理人制度、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全面推进土地产权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节 完善土地有偿使用
一、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调整土地收益支出结构,建立土地基金制度。
二、加强土地评估和地价管理
制定完善土地评估的政策和方法,按市场化的原则开展地价评估。开展地价管理制度建设,制定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地价政策,全面落实协议出让最低限价、土地转让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价等制度。加强重点城市地价动态变化监测和分析,发挥地价杠杆作用,提高运用地价手段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全面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建立全国农用地的等级价体系。加强土地评估中介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 矿产资源
第十一节 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实施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有计划地推进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严格按照规划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严格执行规划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科学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划的协调。
二、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和准入条件。按照规范化、集约化的原则整合各类矿山,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实现规模开采。加强对小矿山的改造力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度,增强矿山企业竞争力。加大天然气开发力度,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优化能源开发利用结构。对钨、稀土等优势矿产,继续实行总量控制。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水平。
三、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
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推进优势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在稳定东部和中部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积极推进西部优势矿产资源开发。继续加强西部十大矿产资源集中区的调查评价、勘查与开发利用,促进矿产资源接替区和矿业经济区建设。按照因地制宜、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的要求,科学划定各类矿产资源规划区,完善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协调好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布局和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合理划定项目区块,科学设置矿业权,促进资源开发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规划有序开发。
第十二节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权限出让矿业权。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逐步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积极探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资源回收率挂钩的政策措施,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方式。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矿业权收益合理分配的制度。
三、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划、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开采回采率要求以及未通过安全生产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专项审查的,其开发利用方案一律不予批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严格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加强巡查和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排查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加强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对钨、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研究制订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
六、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行业准入。建立统一的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及时提供信息服务。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
第十三节 建立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
一、建立矿产资源储备机制
积极推进石油和重要矿产资源国家战略储备和商业储备,分期、分批将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纳入储备序列。建立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的矿产品储备机制,初步形成国家能源与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品与大中型探明矿产地战略储备体系。为调控市场、应付突发事件、保障资源供应安全奠定基础。
二、推进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
加强石油和铀等能源矿产地储备。加快石油储备库及储备系统建设,建立比较充足的铀资源矿产地战略储备。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启动铁、铜、铝、锰、铬、钾盐等非能源短缺性矿产和稀土、钨等优势矿产的矿产品战略储备,逐步推进探明矿产地的战略储备。
第五章 海洋资源
第十四节 做好海洋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一、加大我国管辖海域油气等矿产资源勘查
大力开展海洋油气资源调查,提出新的油气远景区和含油气层位。加强南沙海域、南海北部陆坡区、东海和黄海等海域石油天然气资源战略勘查与评价,加快近海油气资源勘探。继续开展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评价,为进一步勘探开发海洋新能源提供后备基地。开展我国管辖海域海砂资源调查评价。
二、加强国际海底资源调查评价
加大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等矿产资源综合调查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海底资源勘查开发。开展深海热液硫化物矿产资源、深海生物基因资源和其他潜在的非传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为商业性勘探开采做好资源和技术储备。
第十五节 加强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
一、合理开发我国管辖海域资源
重点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海洋油气资源、海水资源的开发与合理利用,合理开发滨海砂矿资源。实施海洋高新技术先导战略。把海洋建设成为国家食品、水资源、能源等供应的重要基地。
二、调整优化海洋产业结构
调整海洋资源开发的布局及其产业结构,积极培育新兴海洋产业,努力扩大并提高海洋支柱产业的规模、质量和效益,逐步实现海洋产业由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增长的转变。按照海陆一体化原则,合理划分海洋经济区域,指导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有效维护海洋资源开发秩序
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建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体系和海域评估指标体系,不断完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强化海域权属管理。严格实施海域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围填海和养殖用海的管理,强化海上执法管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海洋资源综合管理体制
以海域使用管理为基础,建立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完善维护海洋权益、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等多方面的海洋综合管理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海洋资源性资产监管体制,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海洋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十六节 加大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一、加强海洋资源保护
控制近海渔业资源捕捞强度,继续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和休渔制度,确保重点渔场不受破坏。合理利用和保护海岸线,加强长江口、珠江口、钱塘江口等通海航道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河口区潮灾和海岸侵蚀。严格控制滩涂围垦和填海。严禁围垦沿海沼泽草地、芦苇湿地和红树林区,继续完善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二、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
开展重点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普查,加紧建立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各类重点海洋野生生物物种,合理开发海洋物种资源。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保护,恢复近海重要生态功能区。加强海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建设一批海洋生态经济示范区,发展海洋生态产业、循环经济和清洁能源。
三、加强重点污染源治理
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逐步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海上倾倒区管理,依据海洋功能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污染物环境容量。重点治理和保护河口、海湾和城市附近海域。加强海上污染源管理和入海江河的水环境治理。加大渔业、港口海域环境污染监管和海洋环境监测力度。
第六章 地质工作
第十七节 加大能源矿产勘查力度
一、突出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
按照“深化东中部、发展西部、加快海域、开辟新区、拓展海外”的方针,优化油气勘查布局。重点加强渤海湾海域、松辽、塔里木、鄂尔多斯、准噶尔、四川等主要含油气盆地的勘查。大力开展东部地区主要含油气盆地的挖潜增储。力争在西部和近海发现一批大、中型油气田或油气田群。加强地质理论研究,不断扩大勘查领域,力争在黄海、南海北部陆坡深水区、南海南部、青藏高原中新生代盆地和南方海相地层等新区有所突破,为寻找新的整装大油田奠定基础。
二、加强煤炭资源勘查
加快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兼顾具备找煤条件的南方缺煤省区和边远地区的煤炭勘查。加大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寻找大型超大型煤炭资源后备基地。
三、加快铀和非常规能源矿产勘查
加快北方地区可地浸砂岩型铀矿勘查,加强南方地区硬岩型富铀矿的勘查,新增铀矿后备资源勘查开发基地。开拓煤层气、油页岩、油砂等非常规能源的调查评价,推进勘查开发。开展海域和天然气水合物前期调查和探索研究。开展地热、干热岩资源潜力评价,圈定远景开发区。
第十八节 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
一、大力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
以国家急缺的重要矿产资源为主攻方向,兼顾部分优势矿产,东部攻深找盲、中部发挥特色、西部重点突破、境外优先周边,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后备基地。重点加强铁、铜、铝、铅、锌、锰、镍、钨、锡、钾盐、金等矿产勘查。加强西南三江、雅鲁藏布江、天山、南岭、大兴安岭等重要金属成矿区带的勘查。继续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积极开展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重要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资源评价。
二、开展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
加强矿山开发过程中的补充勘探,指导科学开采。加快有资源潜力特别是东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危机矿山、资源枯竭型城市接替资源勘查,大力推进重点矿区深部和外围找矿。
三、加强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与监测
继续开展河套平原、关中平原、吐―哈盆地、四川盆地等地区地下水资源及其环境问题调查评价。进一步完善全国地下水监测网络。重点完成全国大中城市及黄淮海平原、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松辽平原等地区的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大力推进地方病高发区和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提供安全饮用水源和远景水源地。开展重点城市应急供水水文地质勘查。
第十九节 全面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
一、加快重点地区基础地质调查
在重要经济区、重要成矿区带、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和重大地质问题关键区域,开展基础地质综合调查,重点加强1∶5万区域地质调查。加强青藏高原中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综合研究和成果集成,提供系列图件。开展西南三江、川滇黔相邻地区及辽东―吉南等重点成矿区带区域重力调查,青藏高原航空物探调查,昆仑―阿尔金、北山等重点成矿区带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开展东部沿海、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和松辽盆地等地区地质环境和重要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遥感调查与动态监测。开展重点成矿区带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区等的航空遥感调查。建立国家基础地质调查图文更新机制。
二、加快推进海洋基础地质调查
重点开展我国管辖海域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和重点海域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初步查明海底地质情况,寻找海洋油气资源后备基地,全面提高海洋基础地质调查程度。开展海洋环境地质调查,建立海岸变化预测模型和地质灾害预警系统。积极参与国际海洋地质调查计划和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勘查。
三、积极拓展基础地质调查领域
积极开展服务于我国城市建设、农业发展和国土综合整治的多目标综合地质调查。完成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沿海经济带和东北经济区等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示范,加速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继续推进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立体地质调查试点,进一步完善城市地质调查方法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加强基础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与集成,编制新一代区域基础地质系列图件。
第二十节 加快推进地质资料公益性服务
一、加强地质资料管理
加强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等各种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和服务。继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加快地质资料馆馆藏建设。
二、加快地质资料共享平台建设
加强地质资料公益性服务的基础工作,建设地质资料公益性服务体系。加快资料、图书等公益性服务机构数字化建设,开展地质成果资料的数字化工作。更新维护地质成果数据库,开发完善地质资料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和共享服务体系建设,开发地质数据资料的社会化服务平台,实现数据资料的安全便捷快速查阅与使用。
三、强化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
建立地质资料公开与发布制度,加速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继续扩大地质资料服务范围,开展地质资料的再加工服务。开展地学文化研究,普及地学知识,开展形式多样的地质成果宣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章 测绘工作
第二十一节 加强测绘统一监管
一、加强测绘法制建设
加强基础测绘、基础航空摄影、工程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涉外测绘等法规与政策建设。重点完成基础测绘、地图管理、测量标志保护管理以及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法规与政策的修订、制定。大力加强地方性测绘法规政策建设。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测绘事业发展的测绘法律体系和政策环境。
二、推进测绘依法行政
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健全测绘成果评价和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加强测绘法制宣传,增强国民的国家版图意识。进一步加强测绘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测绘执法监督体系,适时开展全国性的测绘执法大检查,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健全测绘管理组织体系
进一步健全中央、省、市和县级测绘行政管理体系,理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结构调整和分类改革,建立结构完整、布局合理、职责分明、功能完善的测绘事业单位组织体系。积极发展与测绘相关的社团和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协调、公证、监督等作用。
第二十二节 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
一、提高遥感影像获取能力
建立航空航天遥感相互配合和优势互补机制,进一步提高遥感影像获取能力,实现多分辨率、多类型遥感影像对全部陆地国土的有效覆盖。实施基础航空摄影600万平方公里以上,获取覆盖大部分陆地国土的2米―10米分辨率卫星影像和覆盖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公里的更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提高边境地区、航空摄影困难地区立体测图卫星数据及雷达数据获取能力。建设覆盖陆地国土500万平方公里以上的航空正射影像数据库以及覆盖大部分陆地国土的高分辨率卫星正射影像数据库。
二、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
加快实施西部200万平方公里1∶5万地形图空白区测绘工程。更新全国1∶100万、1∶2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全面更新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继续加快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在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建成数字省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体系。推进城镇建成区高分辨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初步形成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体系。
三、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应用系统、北斗导航卫星应用系统、先进航空遥感平台、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地理信息变化监测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地理信息快速获取与更新的能力。加强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进一步改善基础测绘生产基地设施条件,提高基础测绘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快建设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分发服务设施,改善测绘成果档案资料存储管理条件,提高测绘成果档案服务能力。完善基础地理信息交换网络体系,基本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基础地理信息交换服务网络化。加强测绘管理、科研、培训、科普、宣传以及仪器检测方面的场地、场所和技术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节 加大测绘成果服务与应用
一、深化测绘公共产品开发和公益性服务
研制多样化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产品,形成数字化测绘产品系列。推出新一代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面向社会大众的公众版地形图。加强地理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测绘成果网络化服务。积极开展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研制开发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灾害等领域的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发布与监管力度,切实做好新农村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领域的测绘保障服务,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中的作用。
二、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不断推出基于地理信息的专业化、集成化、大众化产品。鼓励在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和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中大力应用地理信息,支持基于地理信息的智能交通系统、个人移动定位、电子商务和电子教育的发展,开发网上电子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影像地图、商务休闲地图等多样化地图产品。积极扶植地理信息相关企业成长,形成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骨干企业。
第八章 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四节 建立完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一、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理念
加强基本国情、国策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宣传教育。在规划、计划、产品设计等源头上贯彻节约集约理念,引导全社会在生产、使用、消费环节大力节约土地、矿产等资源。转变以粗放利用资源为代价的增长方式,逐步形成与节约型社会相协调的资源利用模式。
二、完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
加快制定土地、矿产和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法律法规。以城市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为重点,研究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适时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通过税收、财政支持、价格调节、技术推广等措施,鼓励企业开发油气尾矿与难动用储量、贫矿、难选冶矿、多金属共伴生矿等闲置资源。
三、建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制度
逐步把资源节约、综合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研究制定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全面落实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划拨用地目录、限制和禁止供地目录。修订和完善土地使用标准,制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和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标准和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认定制度,抓紧制定矿山企业尾矿利用技术规范。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公报制度,健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统计制度。
第二十五节 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一、开展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
选择人口与产业集聚地区和重点城市,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开展全国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水平。开展全国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建设全国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本底数据库和评价信息系统。
二、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引导和调控
优化城市各功能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规模、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核定、统筹安排。按照节地要求,提高城市新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建设用地的规模。严格确定开发区的范围和界限,防止盲目新建或扩建开发区,提高现有开发区土地利用率。规范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
三、提高闲置低效用地的利用效率
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减少批而未供土地数量。采取依法无偿收回、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多种途径,严格处置闲置土地。严格限期开发、限期完工和闲置地收回制度,严格制止囤积土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充分挖掘现有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四、严格供地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按规划、计划和定额标准供地,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单位用地的产出标准,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引导和制约用地需求,按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用地的经济门槛。建立协议出让公示制度,规范协议出让行为。强化供地全程监管。
第二十六节 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一、推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评价、开采和利用
合理选择和综合使用各种技术经济手段,全面评价主矿产、共生和伴生矿产的综合经济价值,充分查明各种可供工业利用的矿产。推动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向纵深发展,在技术条件和经济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开采、提取和回收矿产资源。重点加强对低品位、难选冶、共伴生和紧缺矿产的综合利用。
二、加大尾矿、贫矿综合开发利用力度
加强尾矿资源调查评价,实现整体利用技术的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加大矿山尾矿在生态环境恢复、矿山复垦回填中的应用力度。加快新技术开发和工业试验,促进贫矿资源选冶和新产品开发应用。制定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利用尾矿、贫矿资源的投融资新体制和经营管理新机制。
三、发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积极扶持和引导矿山企业研究开发、引进和应用现代的采选冶技术。着力发展重点矿产资源技术经济评价及信息化、中低品位黑色金属矿产合理利用、有色金属共伴生矿有效利用、非金属矿产合理利用、复杂难处理贵金属提取、盐湖资源合理利用、稀有多金属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稀土金属矿产综合利用、矿物加工新设备和矿山尾矿资源化等十大技术。提高矿产资源选冶综合回收率,减少资源浪费,盘活一批闲置资源储量,增加矿物原料供应量。
四、开展矿产资源循环利用试点示范
在重点矿山、矿业城市和产业园区,探索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有效模式。重点开展铁、铜、锰、铝、硼、钾盐等国家紧缺矿产以及煤炭与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保护工程示范。建设一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基地,推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第九章 国土综合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七节 推进国土规划
一、加快编制全国国土规划纲要
以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为导向,编制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协调各类专项规划,促进区域间资源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健全促进区域协调的国土开发宏观调控机制,从战略和空间上统筹安排国土开发、利用、治理与保护,协调资源环境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逐步建立人地关系和谐的国土保护与开发新格局。
二、编制和实施重点地区国土规划
加快辽宁、广东、新疆等省级国土规划编制与实施。启动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地区的国土规划。因地制宜、分类引导,优化资源开发结构和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构建国土规划编制实施机制
确立国土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内容,制定不同层次国土规划的编制基本程序和技术规范,明确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推动规划编制的公共参与,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规范的国土规划协调机制。建立国土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强化国土规划依法实施手段,实现国土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第二十八节 促进区域资源优化配置
一、加强国土开发的空间约束与引导
根据资源承载能力和潜力,加快研究区域自然要素、经济要素和社会要素,科学划定国土开发主体功能区,明确区域功能定位,促进国土开发与区域生产力布局、人口分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二、加快构建国土开发新格局
西部地区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搞好国土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保护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成渝地区、关中平原地区为土地优化开发和能源重点开发区;塔里木盆地区、鄂尔多斯盆地区为土地限制开发和能源重点开发区;西南岩溶石山区为土地限制开发和地质环境重点整治区;西藏一江两河地区为土地和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天山地区为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三峡库区为土地限制开发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西南三江地区为土地限制开发和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河西走廊地区为土地限制开发区。三江源保护区为土地禁止开发区。
东北地区重点加强土地优化开发,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强老矿山外围矿产资源勘查。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加快经济发展。辽中南地区为土地和矿产资源优化开发区;兴安岭地区、三江―松嫩平原区、长白山―辽东山地丘陵区为土地限制开发和矿产资源重点勘查与开发区。
中部地区重点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提高粮食主产区综合生产能力。加大能源及重要矿产资源开发。长江中游地区为土地和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黄淮平原地区为土地重点开发和能源优化开发区;湘赣南部地区、晋豫山地丘陵区为土地限制开发和能源、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洞庭湖、鄱阳湖平原地区为土地限制开发区。
东部地区重点加强土地整理与复垦,整合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盘活存量用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率先实现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长江三角洲及东海陆架盆地地区、珠江三角洲及毗邻海域地区为土地优化开发和能源重点勘查区;环渤海地区为土地优化开发和能源、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海峡西岸地区为土地和矿产资源优化开发区。
三、开展国土综合整治示范
制定差别化的国土综合整治政策,以土地整理复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为重点,选择不同地区开展国土综合整治示范,积极推进重点城市、重要矿山、重要交通干线、重点流域、东北黑土资源区、西南岩溶石山区等国土综合整治。综合治理近海岸带海洋环境。
第二十九节 防治地质灾害
一、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继续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重要经济区、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主要城市、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区的不同比例尺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全国山地丘陵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和风险评估。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严格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二、加快建设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和运行覆盖全国的群测群防体系,在三峡库区、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等地区建成专业监测网,实现地质灾害的有效监测预报。完善国家级和省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体系,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
三、做好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对滑坡、泥石流为主的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实施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示范,开展重要城市和地区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缓变性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示范。
第三十节 保护地质环境
一、加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
重点调查平原区、人口相对密集的山区、生态环境脆弱区以及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区地质环境背景,评价人类工程经济活动与地质环境的适宜性。完成西南石漠化地区地质环境调查评价。
二、加强地质遗迹保护
开展地质遗迹、矿山遗迹调查评价,实施全国地质遗迹、矿山遗迹保护规划,建设以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及矿山地质公园为主的地质遗迹保护系统。
三、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查明矿产资源主要开发区地质环境现状,掌握矿业开发形成主要地质环境问题的分布规律、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编制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对策。在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区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
第十章 科技进步与创新
第三十一节 推动国土资源重点领域技术跨越
一、发展土地资源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
发展集成化、数字化土地调查与监测技术,建立空地一体的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综合调查与监测技术系统。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络体系,准确掌握土地市场运行状况。发展土地可持续利用管理和规划理论,提高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能力。发展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理论、方法,建立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土地资源时空演变过程,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变化机理和规律,土地生态环境演变过程和机制研究,提高土地科学创新能力。
二、发展矿产资源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
以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深度、精度和速度为突破口,大力发展遥感、航空电磁和重力测量系统、地面地球物理探测技术、地球化学勘查技术、钻探技术、分析测试技术、地质调查信息技术和矿产资源潜力预测评价技术方法,提高关键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开展重点成矿区带关键地质问题研究,发展大陆成矿、找矿理论,整体提高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水平。发展低品位、难选冶和复杂共生矿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发展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利用技术,提高资源利用能力。发展深水油气、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技术和低品位油气资源、老油田中后期采油技术,加强油气成藏基础理论研究,拓宽油气勘查领域。研发深部煤炭资源开发技术、大型矿井煤炭高效开采与洗选加工、洁净煤、煤层气开发技术。继续完善野外地质数据采集系统,开发地质数据综合处理系统,实现地质工作主流程的信息化。
三、发展海洋资源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
实现以海洋矿产资源、海洋生物利用、蓝色海洋食物开发为主的海洋资源开发技术的新突破。推进海水综合利用成套技术攻关。发展深海勘查技术,开展大洋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和采矿选址研究。开展天然气水合物基础理论研究和勘查、开采技术先导性研究。加强我国大陆架深部结构探测和海洋基础地质研究。在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防灾减灾、海洋环境监控等关键性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开发区域性立体综合监测系统和近海生态环境及其污染生物生态效应监测技术。提高我国海洋调查、研究的技术装备水平。
四、发展测绘与地理信息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
加强测绘基础理论研究和原创性、战略性测绘科技攻关,加快卫星导航定位、卫星遥感应用、数字航空遥感、空间信息网络、极地测绘、地理信息应用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发展全天候遥感影像获取、自动化和智能化地理信息处理、集成化和海量地理信息管理以及网络化地理信息分发服务技术。加强测绘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测绘标准体系。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数据软硬件平台,初步建立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大力提高测绘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水平。
五、发展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理论和技术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建立以3S技术为支撑的地质灾害快速调查评价、监测和预报技术体系。建立地面沉降监测与控制技术体系,加强沉降机理和地下水优化开采研究。开展地质灾害发生机理和监测治理技术研究,提高重大工程区地壳稳定性评价水平。开展地下水循环过程理论研究和含水层精细探测技术开发。开展区域地质环境质量和容量评价方法和技术研究,城市地质环境、生态脆弱区和主要经济区带重大环境地质及地球化学问题研究。
六、加强地球科学基础和前沿研究
开展地球层圈结构演化、表层系统、生态环境及其相互作用研究。加强大陆动力学、成矿动力学和地球生命演化等重点领域研究。提升深部探测能力,揭示成矿、成藏深部控制背景。为研究能源、矿产资源、减灾、环境保护治理、碳循环等重大战略问题提供地学基础。
第三十二节 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一、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建立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优化科技创新基地布局,依托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努力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地球科学研究中心。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建成一批国家级和部级重点实验室。完善科技运行机制和政策环境,对从事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的机构和团队给予稳定支持。
二、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积极参与和支持建设国土资源卫星应用体系,建立以土地资源、地质环境等为主要对象的监测平台。加强深部地质探测,建立地球深部探测网络。建立大陆科学钻长期观测站、高原盐湖观测站、土地生态环境监测站、地球物理仪器校正场、地下水试验场和地应力监测网等一批野外观测基地。加快大型科研设备共建共享工作,推动北京离子探针中心等大型仪器中心建设。
三、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培养造就一批战略科技专家,形成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国土资源科技人才队伍。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人才工程”,以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为重点,以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培养和引进30名左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战略型科学家,100名左右学术带头人,选择重点领域支持5―10个学术团队建设。加强科学研究长期积累,形成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国际知名的科技创新群体。制定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的政策,加强基层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增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的整体实力。
第十一章 管理与能力建设
第三十三节 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强国土资源立法工作
在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国土资源管理、深化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土地征收征用、国土资源规划、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条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动产登记、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矿山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准入、古生物化石保护、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等方面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不断完善国土资源法规规章框架体系。
二、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建立国土资源督察制度,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全面推行国土资源听证制度,改革完善会审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监督,拓宽外部监督渠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手段,继续推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执法监察工作的保障水平。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日、全国土地日和世界地球日,按照“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目标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和普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民的国土资源法律素质,增强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
第三十四节 完善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一、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完善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深化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资源管理事权。完善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努力推进基层国土部门建设,落实乡镇国土所机构编制和完善职能,确保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构建国土资源综合管理新体制。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全面履行对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职能。建立国土资源市场监管体系,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制定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种国土资源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为全社会提供国土资源信息、技术支撑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扎实、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和专业人才队伍,形成良好的国土资源行风。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设优秀后备干部队伍,开展大规模干部培训工作,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建立高层次人才库,充实国土资源管理创新的人才基础。加强市、县两级公务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节 深化改革,促进市场体系建设
一、完善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机制
通过规划和投资、税费、环保、进出口等政策,调整土地、矿产供应总量。建立健全资源预警机制,提出调控措施和建议。加强土地、矿产、海洋等国土资源战略研究。
二、加快土地征收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
明确征地范围,控制征地规模;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办法;拓宽安置途径,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征地程序,建立和完善争议协调和裁决的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促使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取得并规范流转。制订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促进集体建设用地在市场流转中优化布局。
三、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完善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构建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有机结合,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新型地质工作体系。
四、完善土地市场建设
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市场体系,完善土地有形市场,严格执行土地市场交易制度,对土地使用合同履行和土地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加强土地市场服务,规范土地评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提高市场公开程度,规范市场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程序,定期公布供地计划、地块状况、地价评估、交易结果等信息。强化监测分析,实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掌握全国重点地区、重点城市的土地供应、土地交易情况,对土地市场运行及基本走势做出分析判断。
五、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体系。积极开拓矿业资本市场,探索建立矿业证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积极培育和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等市场中介机构,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完善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加强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加快矿业权转让二级有形市场的建设,公开交易行为,规范矿业权市场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程序,研究调整矿业权交易过程的经济政策问题。
第三十六节 构建信息平台,提高服务能力
一、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
建立土地利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地籍和规划等地政管理数据库。建立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规划、勘查开发等矿政管理数据库。加强海洋资源数据库建设。加强基础地质、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地下水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加快国土资源信息整合。
二、提高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信息化水平
建立国土资源遥感动态系统和监测信息体系,初步形成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国土资源监管体系。建立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建设统一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基本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整、安全稳定、覆盖全局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促进高效管理、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开展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的广泛应用。
四、加强国土资源信息服务
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统一管理,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展统一的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建设和统一的基于互联网和国土资源专网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国土资源网络和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形成四级国土资源网络系统,建立统一的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实现网上数据的交换和共享,提高国土资源信息为管理服务和社会服务的水平。
五、加快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建设
优先研制和推行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急需的标准,重点开展国土资源电子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各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指南,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制,提高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化程度。
第三十七节 加强对外交流,扩大经济技术合作
一、有效利用国际矿业投资
大力改善国内矿业投资环境,提高为投资者服务能力。推动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运作机制,为国际矿业公司和国际矿业资本进入我国矿产勘查开发市场提供公平合理的渠道。
二、积极参与全球矿业经济技术合作
开展重要矿种的全球形势分析,参与国家矿产品进出口政策的制定。加强境外地质资源信息和投资环境信息收集,组织编制境外矿业投资指南,为企业境外矿业投资提供服务。积极推动制定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优惠政策,建立协调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的国际合作。
三、加强国际科技交流
制定国土资源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落实专项经费,选择重点领域,组织精干力量,直接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全面促进地球科学各领域双边、多边合作。为支持在我国设立国际地学科学组织的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四、引进先进管理经验
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土地市场建设和监管、物权制度和契约登记、不动产税收等方面的经验,为我国土地市场制度建设提供有益支持。加强与矿业发达国家在商业矿产勘查领域的合作,推动我国矿产资源评价、矿业权评估等与国际接轨。在综合性国际多边组织的联系与交流中,合作开展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研究。继续抓好已有双边协议培训点的建设和评估,积极开拓新的培训渠道。重点开展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土地产权管理和矿业权市场监管、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地质灾害预警和防治等领域的合作培训。
第十二章 重大工程
第三十八节 矿产资源保障工程
一、目的和作用
缓解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到2010年,全面提高西部地区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充分挖掘东部地区找矿潜力,力争油气、煤炭、铀、铁、铜、铝等重要矿产勘查实现重大突破,新增一批资源量,发现一批大型―特大型矿床,初步建成一批可供国家规划和建设的大型能源、原材料战略性资源基地。盘活存量闲置资源,加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规模和预期成果
重点开展西部重要矿产资源勘查、东中部隐伏矿床找矿勘查、能源矿产战略调查评价、周边国家矿产前期调查和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研究。
加强西南三江、雅鲁藏布江、天山、南岭、大兴安岭等5个找矿前景明朗、找矿潜力大的成矿带的重要矿产勘查。开展阿尔泰、西昆仑―阿尔金、北山、秦岭、川滇黔、晋冀、豫西、湘西―鄂西、辽东―吉南、长江中下游、武夷等11个重点成矿区带区域矿产远景调查和铁、铜、铝、铅锌、钨、锡等重要矿产勘查。开展青藏高原中新生代含油气盆地、南方海相地层分布区以及东北、华北老地层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和潜力评价。开展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开展31个省区金属矿产和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状况和尾矿分布、数量等普查,开展低品位、难选冶闲置资源和尾矿利用重点攻关研究。以我国急缺或紧缺的战略性固体矿产为主,开展与周边国家矿产前期调查合作。
提交2-3处油气资源后备勘查基地,在西北地区提交2-3处大型超大型优质煤炭资源基地,探明5―10处特大型黑色、有色金属、贵金属矿床。建立大中型矿山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的动态监测体系,建立矿产资源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九节 地质环境保障工程
一、目的作用
开展全国重点地区新一轮水文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预警、重要地区环境地质调查,在全国重点地区建立地质灾害监控、预警系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规模和预期成果
在城市密集区、重要经济区及西南岩溶石山地区完成1:5万水文地质调查72万平方公里。
查明我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分布。完成山地丘陵区1∶5万地质灾害调查75万平方公里。在全国16个灾害重点防治区,建立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8处监测预警工程示范区,搬迁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70万,完成重点地质灾害治理500处。
在长江三角洲等建成地面沉降监测预警工程区3处。在地质环境脆弱的荒漠化区、江河源区、国家重大工程规划区和能源矿产资源主要开发区,完成1∶5万环境地质调查70万平方公里。完成矿山1∶10万环境地质调查10万平方公里。
第四十节 海洋地质保障工程
一、目的作用
系统采集我国海洋地质基础数据,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对我国海域油气资源调查程度较低、勘探风险大、尚无商业性油气发现的重点海区进行油气战略调查,实现重点海区油气勘查重大突破。为国家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供地质科学依据,为国家能源安全提供基础保障,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二、规模和预期成果
开展近海和划界争议海域区域地质调查,完成1∶100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240万平方公里,1∶25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3.2万平方公里。开展南黄海和南海北部陆坡深水区2个重点海区的油气区域概查和普查,提交2―3个具有大中型油气田形成条件的勘查后备基地。
第四十一节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工程
一、目的作用
全面查清我国各类土地资源的数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建立各级不同空间尺度的土地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为国家及时准确掌握土地资源数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有效保障。
二、规模和预期成果
在东部和重点城市约20万平方公里开展1∶1000―1∶2000大比例尺调查;对385万平方公里的重要农区开展1∶1万比例尺调查;对约255万平方公里的西部牧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1∶2.5万―1∶5万比例尺调查;对300万平方公里的无人区开展1∶5万―1∶10万比例尺调查。建立全国31个省级、331个地市级以及2800个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建立各级土地数据库的信息通讯网络和国家级土地资源信息应用与服务系统。
第四十二节 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程
一、目的作用
全面推进重点地区、重点城市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核心网络、全国土地市场动态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加强对土地供应量、用途分类、供应价格、土地开发利用进度及效率等重要信息的适时掌握和分析,提高政府获取土地市场运行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为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和土地供应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政府决策支持。
二、规模和预期成果
建成1个国家级监测总站,在全国范围内划分7个重点监测区域,50个分站,1000个监测点。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京津地区、长江沿岸城市带、东北和胶东半岛地区、中部地区和西北地区等区域128个重点城市实现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动态监测。
第四十三节 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工程
一、目的作用
全面取得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动态信息,有效监控和掌握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地区和重点地区资源与生态环境变化。建立全国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全国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为国家进行生态环境建设和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监测提供公共性、基础性信息,为国家制定生态环境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规模和预期成果
在全国重点农业基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西部重点流域区域,建设全国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子系统。在黄河上中游地区、长江上中游地区、风沙区和草原区,建设国家重点生态环境监测子系统。两个系统监测面积达到300万平方公里。
第四十四节 金土工程
一、目的作用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提高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加强国家对耕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能力,提高参与宏观调控能力和国土资源信息服务水平,对国土资源进行有效监管、合理调控和高效服务。
二、规模和预期成果
重点建设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系统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和整合覆盖全国重点地区的土地、地质钻孔、矿产等基础性、战略性国土资源数据库。建立满足国土资源业务系统联网运行、数据同步更新的国家、省、市三级数据中心和网络系统和由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安全制度等组成的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完善国土资源基础类、数据采集类、质量控制类、数据建库类、数据交换类、系统建设类、信息服务类和系统安全类等标准。建立科学高效的资源形势分析、预测和信息服务的技术体系。
第四十五节 国家级地下水监测工程
一、目的作用
为科学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治地下水不合理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为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和宏观发展规划提供基础依据。实现国家对大型平原、盆地和岩溶连片分布区地下水的区域性有效监控。对重要城市、人口密集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区、大型能源矿业基地、重大工程建设区地下水的骨干点实时监控,及时向全社会发布地下水信息,为供水安全保障提供信息。
二、规模和预期成果
在重要人口密集区、经济发达区、重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区等16个重点区,建设10458个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点,包括地下水监测孔10148个、泉水流量监测点310个,监测区总面积323万平方公里,控制全国地下水资源量的75%。配套安装993个自动监测与实时传输设备,2171个自动监测设备。建设与维修改造1个国家级地下水监测中心和北京、郑州和昌吉3个地下水均衡(监测)试验场。
第四十六节 地壳探测工程
一、目的作用
为实现能源“新区”和固体矿产“深部第二找矿空间”的突破,提供不同深度层次的控制背景和科学信息,深入了解地壳应力变化及内动力引发地质灾害机理,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能力,整体提升我国深部探测能力,推动地球科学发展。
二、规模和预期成果
重点开展地壳结构、地壳物质、深层找油找矿、地应力测量等探测工程。在岩石圈层次上部署控制东亚和中国主要构造单元的超长“三纵三横”地学断面网,实施控制中国大陆地壳精细结构,穿越重大地质界线、重点成矿区带和造山带的反射地震探测。在渤海湾和塔里木含油气盆地实施2口万米科学钻,在全国重点成矿区带和大型矿集区开展立体探测,部署100口科学浅钻,进行深部成矿环境和资源潜力评价,部署跨越中国大陆不同构造单元的4条主干地应力实测基干剖面、关键地带地应力监测网,初步建立全国地壳应力监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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