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193号
- 【发布日期】2006-05-13
- 【生效日期】2006-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荔涵大道(涵江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荔涵大道(涵江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06]193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莆田荔涵大道(涵江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6]247号),你市上报的荔涵大道(涵江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涵江区将农村集体农用地50.0531公顷(其中耕地36.2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5.7747公顷、未利用地0.250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6.07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荔涵大道(涵江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莆田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补充耕地的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四、该批次农用地转用50.0531公顷计入莆田市2006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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