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049号
- 【发布日期】2006-05-17
- 【生效日期】2006-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通知
(津政发〔2006〕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的有关精神,我市部分中小学1994年进行了“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改制试验。十几年来,中小学改制学校在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缓解经费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我市基础教育的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清理整顿改制学校的要求,强化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快推进我市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按照深化改革、有退有进、加强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步实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在3至5年内实现改制学校“软着陆”。
(二)坚持改制学校必须具备独立的事业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的教育教学(以下简称四独立)的原则。在深化改革、加强规范的过程中,保留存续的改制学校,仍可按照老生老办法,进行收费管理和教学管理,但不得存在校中校、校中班。正式转为民办性质的学校也必须依法规范运作。
(三)充分发挥示范性高中的辐射作用,确保接受优质教育学生的比例高于当前的水平。清理整顿完毕之后,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生比例不少于85%。
(四)市、区县两级财政要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确保教师待遇不出现大的波动。
二、工作内容
(一)自2006年起改制小学全部停止招生。凡有改制小学的区县可以选择1所改制小学依法规范为民办学校,学校规模控制在36个班,其他改制小学逐步退回公办学校。
(二)对改制初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初中从今年起停止招生。
市内六区暂时保留的改制初中,要逐步压缩招生规模。2006、2007、2008年招生人数,分别减至当年招生总数的40%、30%、20%。从2007年开始,市内六区均可有1至2所改制初中,依法规范成为民办学校。其他改制初中逐步退回公办学校。
其他区县要加快工作进度,在深化改革和加强规范的过程中,可有1所改制初中规范为民办学校。
市内六区有条件的示范性高中要恢复公办初中,确保今年其招生规模与改制初中招生规模的总和,不少于去年改制初中的招生规模。
(三)鼓励和支持改制高中依法规范成为民办学校。今年没有实现四独立的改制高中停止招生。
(四)市直属学校及其依托它的改制学校,按照上述要求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重要工作。为加强领导,决定成立市深化改革加强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审定各区县、有关部门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对于义务教育的责任。
1.要加强对改制学校工作领导,成立由区县长为组长,主管副书记和副区县长为副组长,教育、宣传、财政、公安、物价、监察、纠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要尽快制订实施方案,报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确保此项工作能够按照既定步骤和要求,逐年落到实处。
2.要及时调整财政结构,追加教育经费财政拔款,确保此项工作平稳运行;要根据当前学校的实际需要,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3.要加强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建设,按照“十一五”期间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加快改善学校内外环境,配齐教育教学装备;要积极推行教师交流制度和干部轮换制度,努力缩小校际之间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差距,尽快实现区域内学校教育资源的高标准、均衡化,努力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
4.要结合本区县实际,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办法改革,明确招生的相关政策。鼓励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作用,加大示范性高中对公办初中的支持力度,采取校际之间帮扶合作的方式,组建学校团组,实行大片招生,促进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愿望。市、区县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支持招生工作规范操作,为本区县公办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做好基础性工作。
5.在改制学校深化改革和加强规范期间,要按照四独立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学生和公办学校的学生,必须严格分开,不得混在同一学校形成校中校或校中班。
6.在对改制学校深化改革和加强规范过程中,要配合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创造更多的岗位,积极分流富余人员;要结合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等有关政策,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保证教师队伍稳定。
7.要依法规划民办教育,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在改制学校依法规范成为民办学校的过程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规模,监督规范操作,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改制学校依法规范成为民办学校后,必须坚持四独立的要求,并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学装备和师资队伍;必须坚持成本收费、自收自支,独立办学、自我发展。
8.要依法支持民办教育。公办学校闲置的教育资源可提供民办学校有偿使用。改制学校原来依托的公办学校,也可以学校社会信誉和管理经验参与民办学校办学,帮助民办学校搞好管理,提高质量。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筹管理公办学校利用国家资源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9.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肃招生纪律,杜绝各种违规现象和不正之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新的招生政策。
(三)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落实职责。市教委负责指导、督查推动各区县有关工作;联系市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汇总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市级财政部门对财力较弱的区县给予适当补助。市、区县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推进。市、区县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专项督察。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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