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办渔[2006]第20号
  • 【发布日期】2006-05-23
  • 【生效日期】2006-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

(农办渔[2006]第20号)




5月17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江苏省盐城市海洋与渔业局挪用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等情况后,我部和财政部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跟踪调查。经初步核实,盐城市海洋与渔业局违反了财政部和我部制定的《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存在挪用专项资金支付该局办公大楼建设缺口资金等问题。为汲取此次事件的深刻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加强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管理,我部决定对2002年以来中央投资的渔民转产转业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检查范围

2002年以来中央投资的渔民转产转业所有项目(包括减船计划)。

二、检查方法

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

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包括项目数量、自查方式、组织措施、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我部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我部下达的计划执行任务,专项资金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

(二)是否按照我部批准的内容合理使用资金。

(三)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四)是否按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项目档案是否健全,项目投入后是否发挥了预期的功能和效用。

四、时间安排

5月23日开始全面自查,6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我部。期间,我部将派检查组进行抽查。

2006年5月23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