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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明电〔2006〕17号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178号
  • 【发布日期】2006-05-26
  • 【生效日期】2006-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明电〔2006〕17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明电〔2006〕17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17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查处“齐二药”假药工作的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深入细致的抓好此项工作,把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进行逐个排查。凡发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所有药品和有关辅料及原料要立即查封,及时上报;对发现已确定假药的,除查封扣押外,均要查明详实的购进渠道、数量、批号及流向等;对涉及其他省市区、其他盟市或其他部门的,要做好协查和反馈,及时沟通信息,迅速查处有关当事人,控制假药的流通和使用,防止造成新的危害。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对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重点开展对全区已经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生产和经营,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从源头上治理制售假劣药品行为。
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预案,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对辖区内购进有关假药的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情况立即进行全面调查,查清每一个患者使用假药的情况,对有关患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调查追踪;对使用《通知》涉及的假药出现不良反应或发病的患者,要做好跟踪调查和救治工作,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200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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