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民政部
- 【发布文号】民函〔2006〕156号
- 【发布日期】2006-05-31
- 【生效日期】2006-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
(民函〔2006〕156号 2006年5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5年4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开展以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一年来,各地积极贯彻《通知》精神,争取婚姻登记工作机构、编制、场地、经费,开展婚姻登记业务知识和礼仪培训,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今年下半年,我部将组织省际之间的交流、互查,并召开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同时命名一批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窗口单位条件
1.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其登记资格。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文件形式确定其登记资格。
2.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辖区内每8―12万人口配有一名行政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
3.在办公楼(院)醒目处悬挂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名称及尺寸的标识牌并公告办公时间;婚姻登记印章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九条的要求。
4.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分设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档案室,各室(区)有醒目指示牌。
候登室(区)不拥挤,配有足够的桌、椅、笔,供当事人填写表格和排队等候;明示各类申请书规范样本,供当事人参照;排队有明确指示或叫号,保证候登和登记秩序。
婚姻登记室(区)登记桌面宽敞,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相对平坐,为每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为每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独立的私密空间。
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宽敞、明亮、庄严、整洁,面积分配合理。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年婚姻登记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下同)低于1000对的,不少于3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1000―3000对的,不少于5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3000―6000对的,不少于8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6000―9000对的,不少于10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高于9000对的,不少于120平方米。
档案室配有足够的档案柜,做到防潮、防火、防虫、防盗。
5.婚姻登记员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熟知婚姻法律知识及业务政策文件;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未满3年的婚姻登记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婚姻登记员挂牌上岗,着装整洁统一;语言文明,语调平和,举止得体,微笑服务;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
6.制定了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及内部业务学习制度、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度、考评奖惩制度及个案处理、申请人数量激增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制度。婚姻登记员熟知各项制度且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使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厂家生产的婚姻登记证件,证件符合民政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式样要求;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登记备案。婚姻登记档案齐全、完整,保管及移交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7.履行婚姻登记机关工作职责,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补发婚姻登记证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流程,履行询问职责并尽到告知义务。
8.《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无违法登记事件发生,无有效投拆,登记合格率100%。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实行人员、场地、收费三分开,人员着装有明显区别;当事人自愿选择有偿服务项目的,服务中心应当提供自愿接受服务签字单并留存。
9.婚姻登记机关配有计算机和打印机,计算机数量不少于婚姻登记员人数的66%,婚姻登记证件和各类审查处理表等由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信息实现数字化。
10.公开展示:(1)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3)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条件与程序;(4)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5)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6)办公时间、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备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材料,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设有专门的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二、报送窗口单位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窗口单位名额不得超过10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认真做好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报送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和优中择优的原则,严格参照评选条件,确保报送的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既要在硬指标,如场所建设、硬件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达到要求,也要在登记流程、登记员业务素质、服务态度等方面达到要求。民政部将对各地报送的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进行公示,并于2006年7月组织省际间交流、互查,对于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即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本轮或下一轮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选资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2006年6月底之前报送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名单、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表(见附件1)及反映窗口单位基本情况的电子版照片(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候登区域、婚姻登记区域、档案室环境建设以及婚姻登记员合影)。
我部将对已被命名为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婚姻登记机关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命名表彰的长效机制,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由点带面全面推进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
附件: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表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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