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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42号
  • 【发布日期】2006-06-14
  • 【生效日期】2006-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电力设施屡遭盗窃、破坏,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违章施工作业、违章建筑等问题十分严重,直接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打击、防范的长效工作机制。
省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负责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电力器材的案件,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各级综治办、交通、林业、建设、国土资源、商务、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实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电力企业要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制度,提高保护电力设施的防范技术,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和检修;要健全专业巡线队伍,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
二、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及时消除电网安全隐患。
当前,消除危害电网安全隐患工作的重点是: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反规定种植的树木进行修剪、移栽或清除;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各种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治理、拆除;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
(一)认真清理区内树障。对于电力线路建设在先、违反规定植树在后,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树木所有者应自行解决,对拒不执行的,由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成电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剪、移栽或砍伐。对于植树在先、电力线路建设在后,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由电力线路建设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和修剪、移栽或砍伐手续,并依法给予树木所有者补偿。对于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的城市绿化工程或植树造林活动,城市园林绿化、林业、交通等部门要事先将规划设计或计划书面通知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在进行电力设施规划时也要事先将规划或计划,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对于城市树木影响架空线路安全,确定要修剪、移栽或清除时,须报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尽快拆除区内违章建筑。对于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建(构)筑物在后应拆除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公安部门要予以协助,应当拆除但拆除确有困难的,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暂时保留。建(构)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依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写出书面安全责任保证书;对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害电力设施的,建(构)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依法予以赔偿。对于符合规划的建(构)筑物建设在先、电力线路建设在后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协商,签订协议,依照规定办理拆除手续,并按规定标准对被拆除的建(构)筑物所有者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坚决杜绝区内违章作业。使用起吊、挖掘、钻探、打桩等大型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出或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必须经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从事起吊、挖掘、钻探等特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违章施工、违章操作的,要立即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保护电力设施的氛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电力企业要加大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标语、板报、发放宣传品等形式,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多渠道、经常性地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巡线护线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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