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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43号
  • 【发布日期】2006-06-16
  • 【生效日期】2006-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食品药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是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和用药安全的物质基础。
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成立时间较短,目前,省、市、县三级行政业务用房全靠租赁解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规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34号)和《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248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省、市、县三级行政业务用房建设和省、市两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改造两部分内容,涉及全省11个市和119个县(市、区)。
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地方配套部分由省人民政府解决,建设用地及费用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分别予以解决。即: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行政业务用房建设用地分别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其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业务用房建设土地费用由省人民政府解决,纳入地方配套建设资金中;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行政业务用房建设所需征地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确保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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