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6〕76号
- 【发布日期】2006-07-04
- 【生效日期】2006-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6〕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我局2006年1月1日之前批准颁发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将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5〕126号)的有关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我局将组织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手续。现将资质延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辖区内申请资质延续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报下列材料:
1、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本机构专职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对照资质延续条件填写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三),并组织对申请机构2004年5月以来的工作质量和从业行为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处理建议应一并记录在初审情况汇总表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于2006年8月31日前将辖区内申请机构填报的相关材料、初审情况汇总表及简要情况说明报我局。
(四)我局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视具体情况对部分申请机构进行抽查。
(五)我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进行公示。
(六)公示后,我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准予资质延续,在其原资格证书上加盖延期印戳。准予资质延续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统一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派人统一领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对未申请资质延续或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机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资质或缩减其评价范围;对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工作质量问题的机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由于此次资质延续不换发新的资格证书,请各申请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在材料报送过程中,妥善保管原资格证书,防止造成破损而影响使用。
(二)材料报送(寄)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100035)
联系人:应利 楼平(010-66556408,66556410)
(三)我局将于2006年底前另行组织全国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
附件:1.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条件
2.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3.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一:
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四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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